旅游团中某位游客希望(旅游团中某位游客希望带其)
第一篇:旅游团中的特别游客
每当有地方吸引了游客前来游玩,总会有些特别的故事。这一次,有位旅游团的游客想带着一段特别的记忆一同启程,希望这次的旅程中有他心心念念的人陪伴。他们共同探索,共同留下美好的回忆。
第二篇:关于一个旅游团的门票选择
在一个包含48名游客的旅游团里,每个人都热衷于报名参观。有的游客选择了成人票,有的选择了学生票,还有的选择了团体票。从费用来看,购买团体票无疑是更加经济实惠的选择。这样,大家都能够节省不少开支,更好地享受旅行的乐趣。而这样的优惠选择不仅仅体现在门票上,整个旅行过程中的各种费用都有可能因为团购而更加优惠。这样的旅行体验无疑更加令人期待。

第三篇:关于一个旅游团的树与游客
在一个拥有36名游客的旅游团中,他们一行仿佛与树构成了一种特殊的对应关系。原本有36棵树在公园中整齐排列,但当其中的一部分被调整为每棵相距五米后,只需要留下15棵树就可以填满这个公园。在调整过程中,有一些特定的树不需要移动,它们在固定的位置等待着这些游客的到来。这个旅游团更像是一段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旅程,他们与这些树共同构成了一幅美丽的画面。
第四篇:旅游团中的生肖奥秘
第五章:旅游业的扶持与发展
对于拥有丰富旅游资源却尚处于开发初期的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旅游业无疑是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我们应当倾注全力,扶持这些地区的旅游业发展,让美丽的风景和独特的文化走向世界。
第五条:旅游资源的开发与支持
我们热烈欢迎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前来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共同打造精彩的旅游目的地。依法经营,合规管理,让我们共同分享旅游业的繁荣。
第六条:旅游管理的架构与职责
省旅游管理机构肩负全省旅游行政管理的重任,负责本条例的贯彻落实。市、县旅游管理机构则按照管理程序,对本辖区内的旅游业进行日常管理。各级的相关部门也应各尽其职,共同推动旅游业的发展。
第二章:精心策划,保护并重
在旅游资源的开发过程中,我们要遵循经济规律,面向市场,避免低品位和重复建设。尊重并满足不同国别、地区和消费者的需求,让每一处风景都散发出独特的魅力。
第八条:资源的普查与规划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和计划部门要承担起旅游资源普查、评估的重任,建立资源档案,指导规划开发。我们要根据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资源特色,编制具有前瞻性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九条:有序的开发与建设
旅游项目的建设与开发,必须根据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进行。重点旅游城市的新区规划和旧区改造,也要统筹考虑旅游功能。旅游区(点)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要与旅游发展规划相协调,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至十三条:严格的保护与管理
申请建立旅游度假区,需要经过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审核。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内的旅游项目开发建设,也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在旅游资源开发中,我们必须尊重历史遗址和保护性建筑等文物,不得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旅游区(点)进行采矿、砍伐古树名木、采石、挖砂、取土等破坏行为。
第三章:规范经营,优质服务
想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明确的业务范围、经营场所、设施和资金等。旅游经营者要守法经营,不得在旅游区(点)建设损害生态环境和景观的项目,也不得经营有损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游乐项目。
第十五条至十八条:安全与质量并重
旅游经营者要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项目和大型游乐场等设备设施,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运营。旅游经营者还要对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查,并主动接受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九条至二十条:贴心的服务与明确的收费
旅游经营者要在旅游区(点)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提示,让游客游玩得更加安心。收费要公开透明,不得误导游客。由误导引发的争端,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处理。
旅游经营者在迎接四方游客的时候,必须遵守一系列规定,确保游客的权益不受损害。他们签订的每一份合同,每一个约定,都必须如实履行,不打折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他们的服务底线,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争或是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都是对游客的不负责任。对于服务的范围、内容、标准等,任何虚假宣传、误导游客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更是对游客权益的严重侵犯。欺诈、勒索游客财物的行为,更是旅游行业的红线,一旦触碰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们的权益。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收费和罚款。他们自组外联的客源信息,更是商业秘密,必须得到妥善保护。
各级积极引导、扶持旅游经营者开发各类旅游商品,如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食品、旅游服装等。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商品品质,并在商品上标明相应的级别和定点旅游商品字样。
旅行社组织旅游时,必须与游客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设立旅行社必须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经营旅游业务。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非法转让。包括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在内,都必须遵守规定,合法经营。
外国及港澳台旅行社在本省设立的机构、中外合资旅行社以及外埠旅行社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都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旅行社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必须获得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旅行社使用出入境函件必须规范,严禁伪造、涂改或倒卖。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确保其服务质量和信誉。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为游客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接待外国及港澳台旅游团组的饭店需要取得定点证书并挂牌经营。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未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进行星级宣传。设立旅游饭店管理公司的审核和监管也十分严格。从事旅游活动的单位如餐馆、商店等可以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定点,经审核达到标准的将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为旅游区(点)设置质量等级,实行标准化管理。我们的省旅游管理机构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旅游区(点)进行等级评定,确保每位游客都能享受到最高品质的旅游体验。
第三十八条:新开设的旅游区(点),必须在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与相关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广大游客开放,确保每一处景点都能给游客带来安全和愉快的体验。
第三十九条:为了满足游客的需求,旅游经营者需在旅游区(点)设置包括停车场、卫生设施、通讯设备以及安全保障等在内的各种必要设施。这些设施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不仅要有良好的实用功能,还要保证不影响景区的美观。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维护旅游区的整洁和美观,保持旅游秩序,爱护旅游设施。这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也是我们对美好旅游环境的共同追求。
第四十一条:在旅游区(点)内或周围,严禁随意摆摊、圈地、占点、出租景观等行为,不得妨碍游客观光、摄影。导游人员不得纠缠、欺骗或胁迫游客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导游人员必须持有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领取导游证,方可从事导游活动。这是确保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游客权益的重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严禁下列行为:向游客兜售物品或购买游客物品、索要小费、欺骗胁迫游客消费,以及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第四十四条:景区景点的导游人员管理办法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进行制定,为导游人员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也为游客的旅行提供更有保障的陪伴。
第四十五条: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旅游涉外饭店、旅行社的总经理和部门经理以及导游人员、出国(境)旅游团组领队的培训。市(行署)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则负责旅游定点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四十六条:若你想开设旅游专业非学历教育的学校,必须先经过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审核同意,然后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备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各级旅游培训中心的设立也需经过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批准。
第五章 游客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七条: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游客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了解服务情况、自主选择服务、获得质价相符的服务、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等权利。
第四十八条:游客在享受旅游乐趣的也有义务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规定,履行旅游合同等。
第四十九条:如果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向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申诉或投诉、向有关部门和组织申诉或投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五十条: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将及时调查处理。投诉时效期限为60日,请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若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对于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况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章 法规执行
对于在旅游区(点)砍伐古树名木的行为,将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同时违法所得将被没收。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关闭或拆除,违法所得同样将被没收。
对于违反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将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罚款最高可达5000元;情节严重者,罚款额度将上升至5000元至3万元,并可能责令停业整顿。若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将责令停止违法经营,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行为,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将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若无违法所得,则将处以3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若违反第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将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将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将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还将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若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将处以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第四十一条的行为,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将予以取缔,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若无违法所得,则将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若违反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将公告其培训结果无效。
对于经营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劣的旅游单位,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将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还将责令停业整顿,并可能撤销其旅游定点单位的资格或降低星级饭店、旅游区(点)的等级。若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若构成犯罪,则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加条款
本条例所指的旅游业是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等有偿服务的产业。本条例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解释,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同时也有一系列关于北纬37度城市的故事等待大家探索。北纬37度是一条神奇的纬度线,太原、威海等城市都坐落于此。太原被誉为中国的“龙城”,拥有众多历史遗迹和文化底蕴;而威海则是一个风光秀美、依山傍海的海滨小城。这些城市以其独特的魅力吸引着游客们前来探索。这些城市不仅是中国文化的宝库,也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典范。希望这些城市的故事能够激发你的兴趣,期待你的到来!中国烟台——苹果之乡的璀璨明珠
如果将山东比作一只展翅高飞的雄鹰,那么烟台便是其傲然挺立的额头。即使没有蓬莱的仙境增色,烟台依然以其独特的魅力,犹如繁花一朵,在华夏大地上绽放光彩。这朵繁花的魅力,源自于她长达九百千米的海岸线,这条丰饶的海岸赋予了烟台丰富的海洋资源。
谈及烟台,人们总会想到那驰名中外的烟台苹果。这里的苹果因为得天独厚的气候和地形条件,不仅在国内享有盛誉,而且在世界范围内也颇受赞誉。除了苹果,烟台还盛产美味的大樱桃和大花生。由于日照充足,这里的瓜果甜蜜诱人,让人一尝难忘。
中国和田——产玉之地的瑰宝
位于新疆地区的和田,被誉为玉器之乡。一提起和田,人们首先想到的便是和田玉。这里矿产资源丰富,是著名的玉石产地。除此之外,和田还拥有众多历史遗址和古城,如尼雅遗址和安迪尔古城等,这些地方如今已成为新疆旅游的热门景点。
和田地貌独特,既有贫瘠的沙漠,也有富饶的绿洲,充满了异域风情。这里还是瓜果之乡,种植出的瓜果香甜可口,广受好评。在这里,你可以一睹无花果树王和胡杨树林的风采,还可以踏上古老的丝绸之路,感受古代贸易繁荣的繁华。
蜜桃之乡的衡水魅力
衡水,这座位于河北的地级城市,坐落于河流冲击而成的平原上,历史悠久。早在北魏时期,衡水这个名字就已出现在文成帝时代的碑文中。衡水以农业为主,自然物产丰富。其中,深州的蜜桃更是名扬四海,皮薄汁多,甜到心里。
来到衡水,除了品尝美味的蜜桃,还可以游览林秀山庄、衡水湖公园等风景名胜。这里的景色如画,让人流连忘返。大自然的鬼斧神工,加上地理纬度、地形、气候等因素的神奇组合,让这个世界37度线更显惊艳。你的故乡是否也在这条神奇的纬度线上呢?去探寻属于你的自然奇观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