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产业占地政策(旅游产业占地政策规定)

广东旅游 2025-11-06 14:36www.1681989.cn广东旅游景点

第一章:旅游产业与土地政策概述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在旅游产业的体现

第三章:土地利用规划与争议处理

各级在精心策划未来发展时,必须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结合国土整治与资源环境保护的需求,以及土地供给能力和各项建设需求,来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一规划期限由国务院明文规定。

下级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必须遵循上级规划的原则与框架。在规划中,建设用地总量必须严格控制,不得超越上级规划设定的红线。尤其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这是红线中的底线。

在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我们遵循五大原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以实现可持续利用,以及确保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明确划分土地利用区域,清晰界定土地用途。而乡(镇)级的规划则要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详细用途,并向公众公告。这些规划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一旦批准,必须像铁令一样严格执行。

在城市建设中,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尽量减少对新农用地的占用。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紧密衔接,确保建设用地规模在规划的范围内。

江河湖泊的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也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在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下,土地利用必须符合这些规划的要求。

各级要加强土地利用的计划管理,实行严格的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等多个因素编制而成的。这一计划一经审批,必须无条件执行。

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的严格审批。任何未经批准的改变都是违法的。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能源、交通、水利等,如果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可以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进行相应的修改。

经省级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关键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若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级有权根据批准文件对规划进行修改。这一决策旨在保障重大项目的顺利进行,同时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性。

国家建立了土地调查与评定制度。在县级以上的土地行政部门的牵头下,与同级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土地调查工作。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需配合调查,提供真实资料。基于调查结果和国家统一标准,对土地进行等级评定。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土地行政部门与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方案,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这些资料是制定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依据。

旅游产业占地政策(旅游产业占地政策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建立了完善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

在旅游产业的占地政策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法保障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了旅游市场秩序,鼓励和保护旅游资源的合理利用。该法明确了旅游活动的定义和范围,倡导健康、文明的旅游方式,反对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必须诚信经营,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方便的旅游服务。县级以上要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旅游者在旅行中应遵守社会公德和当地风俗习惯,尊重当地文化和传统,保护生态环境。

第一章:旅游者的责任与义务

对于无视安全警示规定,或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措施不予配合的旅游者,将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出境和入境的旅游者,必须严格遵守团队规定,不得擅自分团或脱团,更不得在境外或境内非法滞留。

第二章:旅游规划与促进

各级人民,特别是国务院及地方人民,应将旅游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针对旅游资源丰富的地区,应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确保旅游资源的整体利用和跨区域的协调发展。这些规划应涵盖旅游发展总体目标、资源保护利用、产品开发、服务质量提升、文化形象推广等方面。各级在制定土地利用、城乡规划时,需充分考虑旅游项目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

第三章: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在对自然和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文化和习俗,确保资源、生态和文物的安全。各级对旅游规划的执行力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鼓励旅游业与各行业融合,推动区域合作,扶持特定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四章:旅游形象与推广

国家和地方将根据实际情况投入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形象推广。国家制定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建立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为游客提供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五章:旅游经营与管理

设立旅行社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旅行社可以经营各类旅游业务,包括境内、出境、边境和入境旅游等。但出境和边境旅游业务需取得相应业务经营许可。旅行社不得非法转让业务经营许可证,并需按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保障游客权益和紧急救助。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发布旅游信息时,必须秉持真实、准确的宣传原则,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虚假宣传,误导潜在旅游者。信息的真实性是旅行社的首要责任,旨在保障旅游者的权益和旅行体验。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在组织和接待旅游者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安排任何违反道德和法律的项目或活动。他们承担着传播文化、展示社会风貌的重要任务,必须确保所组织的活动内容健康、合法。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在策划旅游活动时,必须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确保旅游活动的品质和安全性。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吸引旅游者,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来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他们在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购物场所或强制参加付费项目。如果发生了违反规定的情况,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要求旅行社处理退货并先行垫付货款,或退还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对于团队出境或入境旅游,旅行社必须按规定配备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确保旅游过程的顺利进行和游客的安全。

第三十七条想要取得导游证的人员,需要通过导游资格考试,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与聘用的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旅行社应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并具有相应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为旅游者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

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时必须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不得私自承接业务。他们作为旅游活动的核心服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在从事业务活动时,应佩戴证件,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并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游客健康、文明旅游。他们应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或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游客索取小费或诱导、欺骗、强迫游客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安全设施和制度、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等。在开放前,还应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实行定价或指导价,涨价需举行听证会。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公益性场所应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景区应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提高门票价格应提前六个月公布。景区内的核心项目因故暂停开放或减少服务的,应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合并门票价格不得高于单项门票价格之和,游客有权选择购买单项票。

第四十五条景区接待游客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公布承载量并制定流量控制方案,采取预约等方式控制游客数量。当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及时公告并采取措施疏导、分流。

第四十六条城乡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有助于推动当地旅游业的发展,同时保障经营者的权益。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这确保了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保护了游客的权益。

第五章 旅游服务规范与合同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确保提供的服务与商品,保障每一位游客的人身与财产安全。若获得了相关质量标准等级认证,所提供的服务和设施绝不能低于这个标准;若未获得认证,也不得冒用等级称谓和标识。

第五十一条 当旅游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提供服务时,必须杜绝任何形式的贿赂行为,确保公平交易。

第五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对于游客的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绝不能泄露。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并在车辆显眼位置明确标示道路旅游客运标识。车厢内的信息公示板要清晰列出经营信息、驾驶人员信息以及监督电话等重要事项。

第五十四条 景区和住宿经营者如果将其部分业务或场地交给其他人经营,如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对于因这些经营者的行为给游客带来的损害,景区和住宿经营者要负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当旅游经营者组织或接待出入境旅游时,一旦发现游客有违法行为或违反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六条 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国家针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高风险旅游项目等实施了责任保险制度,为游客提供多重保障。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 旅行社为游客精心安排旅游活动,必须与游客签订明确的合同。

第五十八条 包价旅游合同是书面的,内容详尽且全面,包括:旅行社与游客的基本信息、旅游行程的详细安排、团队最低人数、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的标准和内容、游览和娱乐项目的具体时间、自由活动时间、旅游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等。签订合旅行社需向游客详细解释合同内容。

第五十九条 旅行社应在旅游行程开始前,为游客提供旅游行程单,这是包价旅游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 若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或与游客签订合同,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委托社和代理社的信息。若将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也需在合同中明确其信息。安排导游为游客服务时,需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要提醒参加团队旅游的游客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 签订包价旅游合旅行社必须告知游客以下重要事项:游客不适合参加的活动、旅游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旅行社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目的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上述事项,旅行社也需及时告知游客。

第六十三条 若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境内旅游需至少提前七天通知,出境旅游需至少提前三十天通知。经游客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因人数不足解除合同,需退还已收全部费用。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游客有权将自己在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游客和第三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 若旅游行程结束前游客解除合同,旅行社应在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余款。

第六十七条 在旅游行程中,遭遇不可抗力或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无法避免的事件,将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旅行社和旅游者均有权解除合同。如合同部分无法履行,旅行社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可在合理范围内调整合同内容;若旅游者不同意变更,同样有权解除合同。

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组团社将在扣除已支付给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的不可退还费用后,将剩余款项退还给旅游者。若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将由旅游者承担,而减少的费用则退还给旅游者。

若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旅行社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将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共同分担。

若因事件导致旅游者滞留,旅行社将提供适当的安置措施。因此产生的额外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而返程费用的增加部分则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共同分担。

第六十八条 若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旅行社将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如因旅行社或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返程费用将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 旅行社应严格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更改旅游行程。若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可将接待业务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地接社应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 若旅行社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将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如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旅行社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是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如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和救助义务,将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若因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组团社将承担责任,但可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追偿。如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旅游者可选择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或组团社索赔,组团社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追偿。但如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损害,则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向其索赔。

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或解决纠纷过程中,如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行程并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如旅游者希望变更行程安排,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则退还给旅游者。

第七十四条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各类旅游服务并收取代办费用时,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如因旅行社的过错造成旅游者损失,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旅行社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应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关于旅游产业用地,此土地仅用于文化旅游项目。

土地拍卖新篇章: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开交易之旅

在现代化的步伐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不断翻新。拍卖和挂牌,是两种最为引人注目的方式。想象一场没有硝烟的战场,出让人是掌控者,而竞买人则是雄心勃勃的斗士。拍卖方式,就像一场明快的角逐,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展开激烈竞价。一切公开透明,真刀,最终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

挂牌方式则是一场智慧与耐心的较量。出让人以挂牌公告为号角,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公开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竞买人报价申请不断,挂牌价格也随之更新。这场漫长的战斗,直到挂牌期限截止时,才见分晓,那时的出价结果即是土地的新主人。

最新的旅游产业占地政策:农村四荒地的华丽转身

近年来,国家对于农村四荒地的开发利用政策有了突破性的放开。曾经严格规定必须用于农业用途的四荒地,如今却展现出无限可能。这是一个时代的转折点,一个创业者的乐园正在形成。

你可以利用四荒地开发休闲农业项目,如农家乐、休闲养老、民宿、特色农庄等。这些项目在《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中得到的鼓励和支持。你也可以结合地方实际,针对四荒地进行旅游产业的开发,如旅游型种植、养殖业,采摘园、捕捞园等,这是《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中的明确表态。

旅游景区建设用地与旅游项目用地政策解析

旅游景区土地属于,私自买卖开发是绝对不被允许的。那么,如何在政策范围内合理用地呢?这就需要我们对市场、资源、位置、交通状况和政策进行全方位的考量。

首先要看市场,了解城市的经济发达程度、人口规模、居民可消费能力等信息,判断未来农村旅游发展的潜力和盈利方式。接下来是资源评估,确定可开发的旅游产品类型。位置的选择至关重要,要选择人流量相对较多的区域,自然环境丰富的地方。交通条件也是不可忽视的一环,直接影响游客的可达性。要密切关注国家和地方有关农村旅游发展的政策,确保项目合规合法。

《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投资旅游业的必备指南

想要投资旅游业?首先要了解土地情况,如土地用地性质等。然后与土地的使用者或拥有者沟通,征询他们的意见。如果得到同意,就要与相关人员签署意向性协议书,并加盖公章。接下来,与县级旅游相关部门沟通,完成立项流程。携带相关文件到发改委提交申请,填写立项申请表。这是一个复杂但充满机遇的过程,只有深入了解政策、市场、资源和位置等多方面的因素,才能为旅游业的发展铺平道路。

在这个时代的大潮中,让我们一起抓住机遇,共同开创旅游业的辉煌未来!关于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深度解读与旅游产业相关政策解析

一、旅游业的崛起与顶层设计的融合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消费升级,旅游业已成为引领消费产业发展和推动区域经济腾飞的引擎产业。在新型城镇化推进和全域旅游的大背景下,旅游业的崛起要求其在顶层设计中的角色得到提升,以促进产业融合与经济发展。我们需要将旅游业的规划上升为国家层面的策略,对接国家顶层设计的战略措施。

二、大众度假时代的来临与旅游产业的融合趋势

随着国民财富的不断积累,“带薪休假”制度的逐步落实,大众度假时代已全面来临。休闲度假旅游的需求将呈现爆发式增长,推动旅游业向多产业融合的方向发展。旅游业的跨产业特性使其与传统旅游业、交通、商业、农业等产业紧密相连,形成复合型带动效应。

三、旅游地产投资价值的转变与产城一体化的深度结合

过去的旅游地产更多关注于占据旅游资源,而现在则更加强调投资价值。旅游地产不仅提供观光游服务,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休闲游的市场机会。这种变化使得地产投资更加倾向于进入旅游地产市场,为区域发展提供了产业、就业、环境、服务和居住五大支持,成为产城一体化的最优选择之一。

四、旅游对扶贫的意义与“互联网+”为旅游带来的全新局面

旅游不仅是为落后区域和发达区域寻找平衡的最好工具,而且在扶贫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将城市的消费力转化为乡村经济的发展力,实现旅游扶贫。“互联网+”与旅游的结合,使旅游成为生活体验的主渠道,并对区域经济发展产生触动的爆发力。

五、旅游产业政策概述

我国的旅游政策积极促进旅游业的发展,通过推动经济发展和增加就业来发挥旅游业关联性大的特点。旅游业的发展不仅能带动其他产业的共同发展,还具有很强的吸附能力,对解决劳动就业问题有积极作用。

六、旅游产业占地政策规定解读

为支持旅游业的发展,加大了资金投入。从2013年起,省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乡村旅游的发展,并根据省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递增。鼓励社会资金以多种形式投资开发乡村旅游项目。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项目等也向乡村旅游发展倾斜,为其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

七、区域联合与旅游发展

在“十三五”时期,旅游发展应把握区域联合的机遇,借助互联网与高铁的快速发展,实现互联互通、文化融合、品牌合作、资源共享,推动旅游走向新的发展阶段。四大区域发展战略对旅游的格局将产生重大影响,旅游发展应与之紧密结合,实现“1+1>2”的效果。

八、旅游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变的背景下,旅游的生态效应将得到极大的发挥。尤其在推动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的建设中,旅游将发挥重要作用。这表明旅游不仅在经济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同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也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二)税费优惠政策大力实施。为了促进乡村旅游的繁荣发展,我们针对个体经营户推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月经营收入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农家乐”等乡村旅游个体经营户,我们将免征营业税,为你们的创业之路减轻负担。对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种植、养殖、采摘和农业观光用地,我们将对这片热土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那些利用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发展乡村旅游项目的企业,更是可以在十年内免除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个人出租住房经营乡村旅游的业主们,我们将免征印花税,并按4%的优惠税率征收房产税,同时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豁免。对于投身于乡村旅游的小型微利企业,我们更是将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降低到20%。对于招聘残疾人员、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大学生创业的企业或个人,我们将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为你们的创业之路加油助力。

(三)用地支持政策实行。为了让乡村旅游得到更好的发展空间,我们实行了用地差别化管理。各地规划部门将乡村旅游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用地需求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满足。我们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土地,与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企业合作开发乡村旅游项目。对于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等用地,我们将支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等手续。我们也鼓励利用荒山、荒地、荒滩等资源来开发乡村旅游。我们正在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为乡村旅游的发展提供更多可能性。

(四)金融支持力度加大。为了保障乡村旅游的资金需求,各地加强了对农户和经营企业的信贷和担保支持,并提供了相应比例的保费补助或贷款贴息。我们鼓励乡村旅游经营户以互助联保方式实现小额融资,并积极探索成立针对经营乡村旅游的中小旅游企业的贷款担保机构。各大金融机构,如农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也将加大对乡村旅游的信贷投入,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全力满足乡村旅游的资金需求。担保资金也将积极为乡村旅游提供担保,通过动产抵押、权益抵押、林权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和旅游门票权质押等多样化担保形式,扩大乡村旅游的融资渠道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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