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三地旅游部门多次召开(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座谈会在哪年举行)
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座谈会的举行年份
自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持续的完善和发展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央,在这一时期,对中国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行了深入的顶层设计,不仅在理论、政策上取得了显著的创新成果,而且在实践层面也展现出了丰富的创新点。
说到实践层面的创新,不得不提及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座谈会。这场座谈会是在哪一年举行的呢?让我们回溯历史,回到那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时刻。
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在2014年2月26日盛大开幕。习近平主席主持了这场座谈会,听取了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的汇报。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的主要负责人都在会上发言,他们详细汇报了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已经开展的工作,并提出了协同推进基础设施、产业发展、资源要素对接、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等设想和建议。这场座谈会标志着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正式开启,为这一重大战略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之一。从古代的黄河治理到现代的长江经济带发展,再到如今的京津冀协同发展,无不体现了中华民族对于区域协同发展的重视。黄河的治理关系到国家的生态安全,长江经济带的发展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全局,而京津冀的协同发展则关系到我国北方的整体发展。这些重大战略的实施,无疑将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回首过去,京津冀协同发展已经走过了几个重要的阶段。从最初的区域合作发起,到现在的协同发展,每一步都凝聚了无数人的智慧和努力。展望未来,京津冀的协同发展还有更广阔的空间和无限的可能。让我们共同期待这一区域在未来的发展中,展现出更加璀璨的光芒。
第九条,本省迈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开始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审议制度。各级人民积极响应,纷纷设立自己的城乡规划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将作为决策机构,为本级人民的城乡规划提供宝贵意见。
这些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可谓是精英汇聚,由本级人民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富有洞察力的专家和热情的公众代表组成。专家和公众代表是由本级人民精心选聘的,他们的参与将使决策更具全面性和公正性。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工作可不是闹着玩的,他们得根据本级人民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的审议制度,确保城乡规划的每一步都走得稳扎稳打。
第十条紧接其后,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市建设的蓝图,必须得到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修改。如果确实需要调整,那么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对于这份关乎城市未来的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并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更是一个开放的篇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如果你对身边的建设活动有疑问,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咨询。这些部门会畅通信息渠道,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提供相关信息,并认真研究和采纳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如果你发现有人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这些部门会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确保城市的秩序和规划的执行。
媒体朋友们也不甘示弱,各类新闻媒体都在加强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新闻舆论监督,宣传城乡规划建设的知识,增强全民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接下来是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省、市、县各级人民组织的规划编制和审批流程。京津冀的协同发展对规划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省和市的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从第十三条开始,详细阐述了城市、县、镇、乡以及村庄的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主体。对于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以及近期建设规划确定撤销的村庄,都有明确的规划编制和审批规定。
第十五条强调了规划的民主性和公开性。在规划报送审批前,需要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甚至村庄规划还需要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讨论同意。
第十六条和十七条着重强调了规划的编制内容以及强制性内容的要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时,需要对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城市安全设施布局等进行综合安排,并明确规划区范围、建设用地规模等强制性内容。
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指引下,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井然有序地进行着。城市和县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如同规划大师,根据城市总体蓝图和县域总体规划,精心组织编制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他们考虑周全,统筹安排地下的交通、人防、公用设施以及各类管廊、管网。
这些专项规划需要经过城市或县的审批程序。还有一些单独的专项规划,如区域通、生态环境保护等,它们应符合城镇体系规划的总体要求,与其他相关规划紧密衔接。这些规划编制完成后,需要报请城市人民审批,并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备案。
对于重要的或大面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按照城市和县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在规划过程中,注重建筑的立体空间与景观风貌的协调,展现地域特色和时代风貌。
城市和还应该开展城市设计,让总体设计与总体规划同步进行。片区设计则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在编制过程中,注重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和传承历史文化,体现地方特色。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需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具体的编制工作。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生态文明建设和防御自然灾害的需要。对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要编制保护规划,保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需要进行公示和征求意见。使用多种方式与专家和公众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要及时公布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采用多种方式宣传和公示。
在实施城乡规划时,需要根据各类总体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报备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在实施城镇体系规划时,要建立跨区域发展协调机制,进行区域性的协商和合作。在特定区域如自然保护区、水源地等进行建设活动,除了遵守相关法律外,还需要取得规划许可。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工程建设也有特定的审批流程。
第三十二条,城市与县人民需紧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与实际情况,依据宏伟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的建设蓝图,制定旧城改造的年度计划,明确改造的范围和界限,并及时向公众公布实施。在改造过程中,应注重对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的维护,同时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为城市生活增添更多绿意和公共空间。
第三十三条指出,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时,必须兼顾防空和防灾等多重需求,并与地面建设和谐衔接,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若与地面建设工程同时开发地下空间,其规划许可手续应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
第三十四条进一步规定,房屋权属证件上载明的建筑物用途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保持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用途。若确需变更,必须符合城乡规划的规范,满足建筑安全、环境、交通和相邻关系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强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单位在开展工作时必须遵循规划条件和许可。
第三十六条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形式、色彩、材质等,若确需调整,应重新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特别是那些荣获全国及本省优秀建筑设计奖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改造时更应保持原有的特色。
第三十七条提到,省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技术规范,制定本省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规定,以指导和规范全省的城乡规划工作。城市和县级的城乡规划部门则应依据国家和省里的技术规范,制定当地的管理规定,明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要求,报请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八条强调,县(市、区)应当组织设计农村住宅方案,征求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后公布,引导村民优先选择。这些方案应体现民族、地方特色,满足现代生活需求,注重应用新技术和新材料,达到经济、适用、抗震、节能和美观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指出,城市和县级的城乡规划部门或镇、乡应根据城乡规划和相关技术规定,核发各项规划许可证。对于不符合城乡规划的项目,不得核发许可。各级不得通过会议或集体讨论等方式要求城乡规划部门违规发放许可。
第四十条提到,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办理相关批准文件,原规划许可将失效。
第四十一条说明,城市和县级的城乡规划部门或镇、乡应在网站和报刊等媒体公布规划许可内容。对于住宅建筑,建设单位还需在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详细的规划条件和设计方案。城市应加强对城市道路和配套基础设施的规划管理,对可能影响交通的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管理
第一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四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若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需按照以下规定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国务院、省人民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大型项目,需经城市或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向省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以获得选址意见书。
二、城市、县人民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一般建设项目,只需向本级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对于跨行政区域的铁路、公路、管道、电力、水利、通信等建设项目,需先在相关的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然后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以获得选址意见书。
四、其他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申请。
对于在已划拨的国有土地上进行改建、扩建的项目,若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规划用地性质的调整,则无需重新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十四条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的选址申请。
二、针对批准类建设项目,需提交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针对核准类建设项目,需提交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提供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若建设项目可能对城市安全或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还需提供选址论证报告。县级以上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组织专家对此进行论证。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依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规划要求,进行现场踏勘,审查选址方案。
对于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只有经过论证同意后,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或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相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提出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这些条件将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对于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也需要提出规划条件。若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需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说明。
在国有土地依法转让时,应附具原有规划条件。若原有规划条件所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发生变化,那么相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提出规划条件。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规划条件。若因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确实需要变更,则需经原出具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八条 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需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示拟用地范围的地形图等。
第五十条规定,城市与县人民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规划条件后,若土地主管部门在两年内未划拨或出让土地,或者建设单位未进行建设,那么该规划条件将自动失效。这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关乎着城市建设的节奏和规划的实施。在此期间,如果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了划拨或出让的变动,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过依法修改,那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重新确定规划条件,并及时向土地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十一条向我们阐述了关于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规定。如果项目涉及用地性质、范围、面积等的调整,建设单位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但如果不涉及规划条件的调整,那么就不需要重新申请。在核改、扩建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主管部门会在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还会组织听证,确保决策透明、公正。
接下来是第五十二和五十三条的内容,它们涉及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城市或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申请、土地证明、设计方案等。对于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还应提交该规划。原有建筑物的改建、扩建,需提供权属证明。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交相关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主管部门会在受理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核发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和五十五条是关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公共设施等工程,需要按照程序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在新宅基地建设住宅或原有宅基地上扩建住宅的,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许可证。这些程序确保了乡村建设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确保城市和农村的建设活动都在规划的指导下进行,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城乡的可持续发展。在建设工程验收前的重要步骤中,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规划条件核实。这一过程是确保工程符合先前规划的关键环节。为了完成这一步骤,需提交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竣工图等资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城市或县人民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通过图件核验和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细致的核实。若未通过核实或不符合规划条件,则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的结果应当公开透明。
建设单位在完成竣工验收后,有义务在六个月内向城市或县人民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对于那些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竣工后需向镇或乡人民申请规划核实。
对于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但分期实施的范围应当相对完整,并确保分期同步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时竣工。否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不予分期核实。
在城市规划区内,因施工、堆料等临时使用土地或进行临时建设,都需要经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对于某些特定情况,如位于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等,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若需延长,需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当使用期限届满或因城乡规划需要提前终止时,建设单位需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并清理场地。
第六十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若遇到下列情境,编制机关需依法调整,并按本条例的审批流程重新报批:
1. 当控制性详细规划发生变动,导致原有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无法实施时;
2. 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等公共利益原因,使得原规划无法继续实施时;
3. 其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需调整的情形。
对于确实需要修改的规划,审定机关需公示修改原因和草案,并举办听证会、座谈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若修改规划给利害关系人带来损失,需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各级人民需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常委会或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对城乡规划工作做出决议和决定。
第七十条 上级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下级部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如城乡规划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违法行为通报和违法行政责任人约谈等。
第七十一条 城市及部分县所在地的镇、乡人民需建立城乡规划执法巡查和责任追究制度,采取网格化管理等措施监控建设项目。建立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信息共享平台。
第七十二条 城市及部分县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对于不合格的工程,需责令改正,达标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第七十三条 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上级应向下级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进行督察。所需经费纳入上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制定。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与相关部门协同,统筹城乡规划与基础信息,建立城乡规划空间信息系统。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还会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通报下级和有关部门。
第七十五条 城市和部分县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及时将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和执行情况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单位应按规定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理。
第七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公众可查阅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各级及其有关部门若有下列行为之一,将由监察机关或上级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若拒不改正,将对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 未依法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或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2. 超越职权或违法核发与规划相关的各类许可证的;
3.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确定或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
4. 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5. 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程进行房屋登记的;
6.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设计方案前未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7. 发现违法行为未查处或接到举报后不处理的;
8. 以会议或集体讨论决定方式对不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核发规划许可的;
9.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非常抱歉,文章中没有提及哪一年举行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座谈会。
文中主要介绍了关于城乡规划的内容,包括违反规划的相关处罚、城乡规划的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力等。也提到了黄河流域的重要性和华夏文明的渊源,以及黄河与中华民族命运息息相关的内容。但并没有提及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座谈会的相关信息。
如果您需要了解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座谈会的信息,建议您查阅相关官方报道或资料。从历史的角度,我们不难发现,黄河,这条横贯中华大地的河流,见证着国家的兴衰变迁。它不仅仅是一条河流,更是一段历史的载体,一部治国史。“黄河西来决昆仑,咆哮万里触龙门”,这句诗描绘的正是黄河的磅礴之势与水土之失。国家强盛时,黄河得到妥善治理;黄河安宁时,国家则繁荣昌盛。新中国成立70年来,黄河的安澜不仅见证了我国取得的辉煌成就,更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深入思考。
治理黄河的历史是一部生动的治国史。历史上,黄河下游频繁的洪水灾害曾给沿岸人民带来深重灾难。随着时代的发展,治理黄河的目标已从简单的除害兴利转化为实现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的和谐友好。可以说,新时代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已经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紧密相连。
从全局来看,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黄河流域作为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经济地带,承载着多重战略价值。它不仅关乎打造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助力减少水土流失、改善水源涵养,更关乎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是我国粮食生产的核心区域和能源的富集地,其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从量的积累转向质的提升。黄河流域的脱贫攻坚任务也十分艰巨。许多贫困人口集中在这一区域,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不仅有助于解决防洪安全、饮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等问题,也有利于贫困人口的脱贫致富。
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尊重自然规律、社会规律和经济规律。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是科学的选择。我们必须坚持“一盘棋”思想,注重保护和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这一战略的实施绝非一日之功,需要我们保持历史耐心和战略定力,以长远的眼光和坚定的决心,一茬接着一茬干,让黄河更好地造福人民。
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不仅关乎流域内的百姓福祉,更关乎整个国家的繁荣与昌盛。这一战略的实施是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伟业,必将为中华民族带来更加美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