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旅游资质组织旅游(无旅游资质组织旅游违法吗)
关于旅游行业是否违法的问题解读
第一章 总则概述
一、开篇便明确,此法是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以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这一主旨贯穿整个法律文本。对于没有旅游资质的组织来说,其组织旅游活动是否违法,我们需从法律中寻找答案。
第二章 旅游者的权益与责任
国务院及相关地方,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市级和县级,需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精心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当跨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适合整体利用时,上级应组织编制,或由相关地方协同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这些规划不仅应包含旅游业发展的总体目标,还得明确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服务质量提升、文化建设和形象推广等关键内容。根据规划,地方可针对特定资源编制专项规划,提出更具体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要求。
这些旅游发展规划需与其他重要规划如土地利用、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相衔接。各级编制这些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旅游项目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也应兼顾旅游业的发展需求。
在利用自然和人文资源发展旅游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尊重当地文化和习俗,确保资源、生态和文物安全。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情况的监督。
各级应对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国务院和地方应制定产业政策,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实现旅游与各行业的融合,特别扶持特定地区的旅游业发展。
和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投入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形象推广。国家有旅游形象推广战略,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和有关部门应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向游客提供免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旅游资源丰富的地区可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中转站,为游客提供便利。
国家也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在旅游经营方面,设立旅行社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营业设施、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的管理人员和导游等。旅行社可以经营境内、出境、边境和入境旅游等业务,其中出境和边境业务需取得特别许可。旅行社不得非法出租、出借或转让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应按规定交纳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赔偿旅游者权益损害和紧急救助费用。发布旅游信息时,旅行社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误导性宣传。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在组织和接待旅游者时,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安排参观或参与任何违法违规的项目或活动。这是确保旅游活动健康有序进行的基石。
第三十四条 在组织旅游活动时,旅行社需要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确保旅游体验的优质和安全。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利用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更不得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获取不正当的回扣。一旦违反规定,旅游者有权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货款,或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对于出境或入境的团队旅游,旅行社需按规定安排专业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确保旅游过程的顺畅和游客的安全。
第三十七条 想要取得导游证,必须通过导游资格考试,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与聘用的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临时聘用导游时,旅行社需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绝不允许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从事领队业务的人员,除了取得导游证外,还需具备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导游和领队必须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私自承揽业务。这是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权益的重要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在从事业务活动时,应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他们还应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及时劝阻不良行为。
第四十二条 景区开放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安全设施及制度、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等,并需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内部另行收费项目实行定价或指导价。想要收费或提高价格,需举行听证会,充分征求各方意见。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
第四十四条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提高门票价格需提前六个月公布。合并出售不同景区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时,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
第四十五条 景区接待旅游者数量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接待数量。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需提前公告并报告当地人民,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 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的,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有助于激发居民参与旅游市场的积极性,同时保障市场的有序运行。
第四十七条 对于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如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确保游客的安全与健康。
在数字时代,旅游经营信息的发布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文化交流方式。为此,相关网站必须确保其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游客提供可靠的信息参考。对于那些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他们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保障旅游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必须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若已获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等级的经营者,则不得冒用相关等级称谓和标识。在商品和服务交易中,经营者不得收受贿赂或给予回扣,这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对于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获知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他们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相关标识和运营信息。景区和住宿经营者如果将其经营项目或场地交由他人经营,应对实际经营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当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时,一旦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违反某些规定,他们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国家还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及某些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实施了责任保险制度。
在旅游服务合同方面,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时,必须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包价旅游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详细列明旅游行程安排、服务标准、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这是包价旅游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若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或将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确载明相关信息。旅行社还应当告知旅游者关于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不适宜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等信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有需告知的事项,旅行社也必须及时告知旅游者。
若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在招徕旅游者时应有明确的通知期限。境内旅游至少提前七日通知,出境旅游则至少提前三十日。旅游者可以选择是否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若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解除合同,组团社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六十五条:当旅游行程即将结束,旅游者决定解除合同之际,组团社将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额如数退还。这是对旅游者的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第六十六条:在旅游过程中,若旅游者出现以下情形,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影响他人健康和安全;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拒绝交有关部门处理;从事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行为且不听劝阻。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旅游者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双方可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合同部分无法履行的,旅行社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可在合理范围内调整合同内容;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若造成旅游者滞留,旅行社将提供适当的安置措施,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返程费用则与旅行社共同分担。

第六十八条:旅游行程中若解除合同,旅行社将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若因旅行社或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返程费用将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严格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责任,不得擅自更改旅游行程。若需将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地接社,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责,并向地接社提供原合同的副本,支付合理的费用。地接社需按合同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如旅行社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包价旅游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若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旅行社需依法赔偿。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若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和救助义务,需对旅游者的损害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若因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组团社需先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追偿。对于旅游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旅游者可以选择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索赔,也可以选择向组团社索赔,组团社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相关方追偿。但如果是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则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赔偿,旅行社将协助旅游者索赔。
第七十二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或纠纷解决过程中,如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旅行社安排旅游行程并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如旅游者希望变更行程安排,因此产生的费用变动将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当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各类旅游服务并收取代办费用时,必须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若因旅行社的过错导致旅游者损失,旅行社需承担赔偿责任。若旅行社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需确保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准确及时。
第七十五条:住宿经营者应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优质的住宿服务。第六章 旅游安全监管与应急处理
为了保障旅游者的安全,县级以上人民需统一负责旅游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各自在旅游安全领域的监管职责。国家为防范旅游安全风险建立了相关的提示制度,划分风险提示级别并制定了实施程序。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为了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整个应急管理体系,制定了应急预案并建立了应对机制。一旦有突发事件发生,当地及其相关部门应立即采取行动进行救援,并帮助旅游者安全返回出发地或指定的地点。
旅游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制定保护旅游者安全的制度和应急预案。对于直接为旅游者服务的员工,应开展应急技能培训。对于提供的服务和产品,应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特别是对于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采取特殊的安全保障措施。
旅游经营者有义务向旅游者明确说明或警示旅游活动中的各项安全事项,如正确使用设施、设备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等。在突发事件或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立即采取行动进行救助和处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与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的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市场主体的旅游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费用,且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多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如旅行社业务及导游、领队的经营、执业许可,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等。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复制相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执行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合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少于二人或未出示合法证件的检查。执法人员应对在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密。
第一章 法规概述
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若违反法规,安排违法项目或活动,旅游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能处以最高二十万元的罚款。若情节严重,还可能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直接责任人也可能面临罚款和导游证的暂扣或吊销。
第二章 关于导游和领队的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若导游或领队无导游证或不具备相应条件从事活动,将被责令改正并罚款。若他们私自承揽业务或向游客索取小费,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和导游证的暂扣或吊销。
第三章 关于旅游经营者的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若旅游经营者因违反法规被处罚,相关管理人员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从事旅行社业务。若旅游经营者给予或收受贿赂,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者可被旅游主管部门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关于景区的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至零六条 景区若不符合开放条件而接待游客,将面临最高二十万元的罚款。若景区在游客数量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将被责令改正,严重者可能停业整顿。景区若违规提高门票价格或其他价格违法行为,将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章 附则及补充说明
第十一章 关于旅游经营者及用语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详细解释了旅游经营者、景区、包价旅游合同等术语的含义。强调了未取得旅游资质经营旅游活动的相关法规要求。若组织出游活动以盈利为目的但未取得合法资质,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关于无旅游资质组织旅游的违法行为,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经营资格等。
旅游行业必须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合法经营。对于违反法规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广大旅游从业者和游客都能遵守法规,共同促进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一,认定为串线行为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或货运经营者若出现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未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行为,将被视为违反条例。对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若情节严重,甚至可能面临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风险。这一规定的背后,体现了对于道路运输秩序和安全的高度重视。
二,认定为无证经营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此类无证经营行为,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可能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两倍至十倍的罚款。若未取得许可的从业者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两万元,将面临3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如行为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规定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确保道路运输的安全与规范。
关于无证组织旅游的处罚
对于无证驾驶摩托艇的行为,将会受到1000元的处罚。若使用帆船、水上摩托艇从事旅游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商事登记,并向市体育局备案。备案过程中,需提交包括《帆船、水上摩托艇旅游备案登记表》、商事登记信息、旅游活动的帆船与水上摩托艇信息、船员及管理人员信息,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在内的多项材料。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旅游活动的安全与秩序。
关于无旅游资质经营的处罚
对于无旅游资质的经营行为,首先要评定景区属于几A景区。评定过程需经过国家旅游局专门委员会的多个环节评审,包括资料、资源景观价值、现场检查和全国评委会合议等。新景区申报需至少拥有3年的A级景区运营资质,才能进入创建期,而创建期最少也要3年才能进入申报评审期。这一过程旨在确保旅游景区的质量与游客的安全。
能否无旅游资质组织旅游
在筹备组织旅游之前,必须深入了解土地情况,如林地面积、村民承包地等。与土地的使用者或拥有者(如村民委员会、个人、承包人等)沟通,征询其意见并获取初步许可。若获得许可,需签订书面协议书并加盖公章。接下来,与县级旅游相关部门及领导沟通,完成相关流程并征得认可。提交申请并填写立项申请表,发改委/局会根据规划进行立项。整个流程旨在确保旅游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游客提供一个安全、有序的旅游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