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责任清单旅游公司(旅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广东旅游 2025-11-05 16:30www.1681989.cn广东旅游景点

旅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及其内容

一、旅游企业的装备与准备

徐云为他的旅行准备了丰富的装备,包括自行车、露营帐篷、睡袋等必需品,体现了一个旅游企业的全面准备和安全意识。这不仅包括物质装备,还有技术准备,如太阳能板、大功率充电宝、运动相机等,显示出旅游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心。

二、旅行社的安全责任

作为旅行社的导游,面对突发情况,必须保持冷静,严格按照旅行社的应急预案操作。这包括通知死者亲属、详细报告抢救经过、协助处理死者亲属的索赔事宜等。旅行社还需要关注死者的遗物处理,体现了其在安全生产中的细致与周到。

三、旅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的内容

旅游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内容丰富,涵盖了营业成本和费用核算的各个方面。这包括餐饮营业成本、商品销售成本、汽车营业成本以及旅行社的营业成本等。在营业费用方面,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作餐费、物料消耗等明细项目。还涉及到折旧费、燃料费、修理费、水电费等多项费用。这些费用的核算和管理,都是旅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的重要内容。

工作责任清单旅游公司(旅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旅游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需要关注的不只是大的事故处理,还包括日常经营中的各项细节。从装备准备到费用核算,每一个细节都体现了旅游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只有做好每一个细节,才能确保旅游过程的安全,为游客提供安心、舒适的旅行体验。一、邮电费、差旅费、运杂费及其他费用

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会产生多种费用,包括邮电费、差旅费、运杂费等。这些费用都是企业正常运营所必需的成本。邮电费指的是部门实际支付的通信费用;差旅费指的是员工因公出差所产生的费用;运杂费则包括购买物品时产生的运输、装卸、包装等费用。除此之外,企业还可能产生手续费、广告费、存货盘亏盘盈等其他营业费用。

二、营业成本和费用的核算

1. 营业成本的核算:

企业的营业成本应当与实现的营业收入相匹配。当月的销售收入应当与其相关的营业成本同时入账。对于旅行社等存在费用结算周期的行业,当发生的费用支出无法与实现的营业收入同时入账时,应按照计划成本先行结转,待实际成本算出后再进行差额结转。营业成本的明细账设置应与营业收入的明细账相适应。

2. 营业费用的核算:

营业费用指的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当费用发生时,应记入“营业费用”科目。这些费用包括员工工资、折旧、应付账款等。期末,应将“营业费用”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三、旅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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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旅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介绍

第一章:总则的壮丽画卷

为了描绘一幅坚实的安全生产画卷,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特此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责任条例。该条例旨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推动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条例的适用范围与核心理念

此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而对于那些如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等特定领域的安全规定,则遵循其特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我们的核心理念是: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我们坚信,只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确保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都必须管安全,才能真正实现安全生产的全面覆盖。

第三章:责任主体与机制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他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是他们的首要任务。通过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而其他负责人则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

第四章:角色与监管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在安全生产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应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并加大投入。乡、镇人民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的派出机关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加强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也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宣传教育与激励措施

、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联手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通过多种形式,如新闻宣传、学校教育、实践基地等,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对于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另起章节):旅游企业的特殊责任

旅游企业作为特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安全生产责任更是重中之重。旅游企业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旅游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旅游企业还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为游客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旅游环境。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满足以下安全生产条件,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

二、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品等特定生产经营单位需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四、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业人员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制定实际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

八、满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若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则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并执行以下安全生产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考核、奖惩机制。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监控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设施保障制度。

五、针对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的管理规定。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

八、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九、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制度。

十、安全生产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

还包括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针对矿山、建筑施工等特定行业及部分领域,实施安全总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制定。该制度旨在加强这些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卫士们,他们的职责重大,待遇也应得到相应尊重。他们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应因履行职责而遭到削减,更不可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对他们工作的肯定,也是对生命的尊重。

对于涉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任免事宜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这些岗位如同安全生产领域的“守门人”,他们的变动需要监管部门的及时知情和把关。

在矿山、金属冶炼等关键行业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不容忽视。这些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至少两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员超过一定规模后,还要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增加专职人员。这是守护生命安全的底线。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者、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要保障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并对因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安全生产的费用是生命的保障,必须专款专用,真实列支。

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有责任监督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这是企业对员工生命安全的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匹配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特别是矿山、金属冶炼等高风险行业,必须经过考核合格方可上岗。这是安全生产的硬道理。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投产。特别是涉及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更要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价和设计审查,确保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

面对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要登记建档、实时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并制定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是安全生产的“隐形杀手”,必须高度警惕,有效应对。

生产经营单位还要定期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立即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要进行风险评估和治理,及时消除隐患。这是对生命安全的坚守和负责。

激荡职场风云,筑牢安全之基——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纪实

身处职场,每一位劳动者都渴望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中施展才华。为此,用人单位肩负着重大责任,必须严格执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每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身心健康。

按照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以构筑起完善的安全保障网。地方人民更是倾尽全力,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专项费用,用于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事故预防,将安全生产之弦紧绷不松。

在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等高风险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更是需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而对于从业人员来说,他们享有一系列权利,包括知情权、培训权、批评建议权等。他们也有义务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接受培训,及时报告隐患。

当涉及到安全生产问题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不能拒绝从业人员的合理要求,更不能对其进行打击报复。有关部门和工会应坚决维护从业人员的权益,及时制止和查处侵害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更是将安全生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他们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省级人民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对安全生产进行严格监督。还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配备专业监督管理人员和装备。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则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从研究重大问题、监督考核、组织督察检查到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都尽职尽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也依法进行审查批准,确保安全生产条件达标。对于违法企业,将坚决予以取缔和处理。

第四十五条:城乡规划的决策者们在人口密集的城镇区域,必须谨慎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工厂和仓库。这些项目的批准需远离居民生活区,确保安全距离。对于已经建在这些区域的工厂和仓库,应纳入改造规划,逐步迁出或转产,以保障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十六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法,对矿山无证勘探、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行为予以查处。在核准矿山时,应确保其符合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不能放松标准。

第四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体系,指导企业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要实行分级督办,确保及时消除隐患。各级及相关部门应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给予全力支持。当企业依法履行决定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时,监管部门应及时解除相关措施。

第四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采取停止供电等紧急措施时,除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外,应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企业。当企业面临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如已经出现事故征兆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等,监管部门应立即采取行动。

第四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分类分级的要求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经批准后实施,并上报上级部门备案。建立随机抽查制度,与其他执法方式相结合,全面覆盖安全生产监管的各个方面。

第五十条: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在其职权范围内,将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委托给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实施。此举旨在加强基层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第五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公开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报告或举报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通过公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情况,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第五十二条:建立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对违法行为的记录、公告、通报、限制等措施实行严格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建立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企业违法信息。对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应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

第五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推进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借助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力量参与安全监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结果负责。

第五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需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精心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应急救援预案紧密衔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应急演练,确保准备充分,应对得当。

针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等高风险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专业救援人员和相应的救援器材、设备。这些单位还需定期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并定期进行模拟救援演练。若单位没有专门的救援组织,应与附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合作协议,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得到及时援助。

第五十六条当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现场人员需立即报告给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单位负责人必须迅速行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他们还需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给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不得隐瞒、谎报或延迟报告。任何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处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相关部门。当公共紧急电话(如110、119、120等)接到事故报告时,应及时将信息转报给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七条公安、消防、交通、卫生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将事故统计报告抄送给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这样能够及时汇总信息,为事故处理提供有力支持。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人民可直接介入调查。调查组组长通常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人民直接组织的调查,组长则由人民指定。调查组将主持事故调查工作,确保事故原因得到彻底查清。

对于涉及非法生产经营的较大事故以及谎报、瞒报的较大事故,由省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对于涉险事故、非法生产经营造成的一般事故以及谎报、瞒报的一般事故,则由市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根据国务院的相关法规制定。

第五十九条事故调查组有权了解事故情况,调阅相关资料,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碍或干涉事故的调查处理。调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报告,并提交给同级人民。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

第六十条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调查报告进行批复,并上报给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相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应在事故报告批复后三个月内,将责任追究和整改情况报告给直接组织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定期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确保公众知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若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将依照其规定执行;若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则将依照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中特定词语的含义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各类组织。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还包括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包括实际控制人和投资人)。

第七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组织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安全生产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随着新条例的生效,1983年12月11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厂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厂矿企业安全生产监察条例》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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