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市场秩序利剑行动的方案(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合理化建议)

广东旅游 2025-11-06 09:20www.1681989.cn广东旅游景点

1. 铸就旅游市场秩序的良策建议

旅游服务合同是旅游业的一道重要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明确规定了旅游服务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它的第五章犹如守护神,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保驾护航,确保双方的权益不受侵犯,规范市场秩序,让旅游业得以健康发展。

2. 旅游市场秩序的护航行动

旅游市场的繁荣离不开良好的秩序。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持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保护文物古迹,注重礼仪待人。在餐厅吸烟时,要尊重他人的感受。这些行动虽小,却足以展现我们的文明素养和对旅游市场的重视。

3. 深化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建议

对于游客而言,安全是首要的,必须严格遵守景区的管理规定。景区的管理人员要耐心为游客解答疑惑,确保景区的秩序和安全。对于每一个细节,我们都应予以关注,确保旅游市场的和谐稳定。

4. 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关键性意义

旅游业不仅是经济的驱动力,更是社会的润滑剂。它缓解了人们的工作压力,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流,改善了农村风貌和农民生活质量。它引导了城乡居民生活方式的共同转变,对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旅游市场的整顿不仅关乎经济层面的二次分配,更关乎文化的交流、价值观的融合以及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5. 构建有序的旅游市场之道

为了确保旅游市场的有序运行,我们需要从道路运输的综合管理、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等多个方面入手,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从业行为。只有建立了完善的法规体系,才能确保旅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6. 旅游业发展的智慧建议

为了推动旅游业的长足发展,我们提出以下建议:建立旅游景点自然保护区,完善环境保护设施;加大宣传力度,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景区的通达性;合理开发旅游资源,提高环境承载力;深化农产品的深加工,扩大产业链;推进线上旅游与购物,提高知名度。

7. 优化旅游市场秩序的合理化建议撰写指南

在撰写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合理化建议时,我们应注重以下几点:强调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深化融合应用,拓展转型升级空间;强化责任担当,营造健康有序环境;推进开放合作,培育繁荣产业生态。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为旅游业创造一个更加繁荣、有序的市场环境。

8. 旅游消费市场的秩序规范策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为旅游消费市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为了规范市场秩序,我们必须依据该法,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从小事做起,如保持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等,展现我们的文明素养。加强技术联合攻关和成果转化,促进供需对接和协同创新,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旅游消费市场环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开篇即定,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的秩序,以及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我们制定了此法。此法不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游活动,同样也适用于在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旅游活动及其相关服务。

第三条明确了国家的发展理念:致力于旅游事业的繁荣,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益。旅游业的发展应当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鼓励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同时强调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的公益性质。

第五条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反对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要求旅游经营者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并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章强调了层面的领导和协调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也扮演着重要的自律管理角色。

第二章:旅游者

旅游者在此法中是核心角色。他们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拒绝任何形式的强制交易行为。他们也有权了解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并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受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威胁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若权益受到侵害,也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旅游者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出境或入境的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随团的旅游者也不得擅自分团或脱团。

旅游市场秩序利剑行动的方案(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二十一条关于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旅游利用需遵守相关法规。在开发利用这些珍贵资源时,我们必须像对待家人一样细心呵护,尊重并维护当地的文化习俗。我们要让每一处风景、每一件文物都得以完好地展现给世人,同时也考虑军事设施的保护需求。主管部门需对这些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第二十二条应当定期评估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并公开结果,让公众了解旅游业的发展动态。这一举措旨在确保旅游业健康、持续地发展,让每一个地区都能享受到旅游业带来的繁荣。

第二十三条应当制定并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动旅游与各个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旅游业发展。我们要让旅游业的翅膀更加丰满,飞翔在更广阔的天地。

第二十四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这不仅仅是的责任,更是对美好未来的投资。我们要让每一位游客都能享受到便捷、优质的旅游服务。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了旅游形象推广战略,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推广国家的旅游形象。我们要让世界各地的游客都对中国的风景、文化留下深刻的印象。

第二十六条应当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为游客提供全方位的旅游服务。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游客集中场所,我们应当设置旅游咨询中心、旅游指示标识等,让游客的旅行更加便捷。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游客中转站,为游客的城市游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我们要为旅游业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让每一位游客都能享受到专业的服务。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营业设施、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导游等。只有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才能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多种业务,包括境内旅游、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入境旅游等。其中,经营出境和边境旅游业务需要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非法转让业务经营许可证,这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按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应对旅游者权益损害和紧急救助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发布旅游信息时,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我们要让每一位游客都能得到真实的信息,享受到美好的旅行体验。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在组织和接待旅游者时,不得安排参与违法活动或项目。我们要确保每一位游客的安全,让他们在美好的旅行中留下难忘的回忆。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在订购产品和服务时,应选择合格的供应商。我们要确保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让游客的旅行更加愉快。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我们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欺诈行为,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旅行社不得指定购物场所或安排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除非与游客协商一致或应游客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游客的行程安排。如发生违规行为,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货款,或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这是对游客权益的有力保障。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在组织团队出境或入境旅游时,应按规定安排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专业的导游和领队能让游客的旅行更加顺利和愉快。

第三十九条,想要成为旅游领队,不仅需要拥有导游证,还得具备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背景。与此你还得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协议,这样你才有资格申请取得旅游领队证。

第四十条强调,导游和领队为游客提供的服务必须源于旅行社的委派,不得私自揽客。这是为了保障旅游行业的规范运作,确保游客的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十一条指出,导游和领队在开展业务时,必须佩戴相关证件,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他们还应当告知并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游客健康、文明旅游,及时劝阻游客的不文明行为。

导游和领队必须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能擅自更改行程或中止服务。他们也不能向游客索取小费,更不能诱导、欺骗或强迫游客购物或参加额外的付费项目。

第四十二条提到,景区的开放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安全设施及制度、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等。这些条件都需要经过评估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关于景区门票和内部收费项目的价格控制十分严格。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其门票和额外收费项目需实行定价或指导价。想要调整价格,必须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景区内不得通过增加额外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提高价格。

第四十四条强调,景区应当在显眼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和额外收费项目的价格。如果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必须提前六个月公布。景区内的核心项目因故暂停开放或停止服务,必须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四十五条指出,景区接待游客数量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这一数据,并制定和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当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及时公告并采取措施。

接下来的条款涉及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从事旅游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网络旅行社业务、为游客提供各类服务的经营者等等,都规定了明确的经营要求和标准。

第五十八条,关于包价旅游合同,它以书面形式呈现,并详细罗列了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基本信息,行程安排,最低成团人数,服务标准和内容等等。双方约定的一切细节都在这里清晰体现。旅行社在签订合会用生动的语言向旅游者详细描述行程的每一细节,从游览的美景到每一餐的餐饮安排,从交通方式到住宿标准,一一详细阐述。这不仅是一份合同,更像是一段旅程的预告片,让人心生期待。

第五十九条告诉我们,旅行社会在旅程开始前提供旅游行程单,这是包价旅游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六十条强调了如果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产品或者履行接待业务,那么相关信息都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体现。这是对双方权益的保障,也是诚信经营的表现。

第六十一条强调旅行社应当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旅行增添一份安心保障。在签订包价旅游合旅行社还会向旅游者详细告知各种注意事项,包括不适宜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游安全事项等等。这是对旅游者的关心和负责。

第六十三条讲到,如果因为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应当提前通知旅游者。如果情况允许,还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这是灵活的团队管理机制,也是对旅游者的尊重。

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七条则更加深入地阐述了合同的灵活性和公平性。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可以将自身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不得无理拒绝。如果旅游者解除合同或者在行程中出现特殊情况,旅行社会按照规定退还费用或者调整行程安排。这一切都是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旅游者的权益。

为了进一步提升旅游市场的规范性,经过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为此,旅行社与地接社需订立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旅行社需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以确保地接社能够按照合同提供优质的服务。

若旅行社未能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中的义务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若因此造成旅游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旅行社需承担法律责任。特别是在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却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旅行社需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若旅游者的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约定履行,或造成其自身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旅行社则不承担责任。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如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和救助义务,需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因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情况,组团社需承担责任。在旅行者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无论是由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还是公共交通经营者造成,旅行者都有权要求相应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而组团社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相关方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涉及的秦岭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也极为重要。为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规范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本市制定了一系列条例。这些条例明确了生态环境的具体定义,规定了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旅游、开发建设、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的规则。强调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包括统筹规划、保护为主、科学利用、限制开发、恢复治理、生态补偿等。市及相关区县的职责也在此得到了明确,并强调了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作用。为了保障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顺利进行,条例还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设立了专项保护资金。鼓励社会各界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资助提供支持和捐助。

第七条:为了提升秦岭生态环境的保护水平,我们积极鼓励和支持科学家们对秦岭生态环境进行深入的科学研究。这包括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生态环境保护技术,以及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让我们共同为秦岭的生态环境保护贡献力量。

第八条:在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公共利益的重要决策过程中,我们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接受公众监督,以促进科学决策。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社会公示等形式是我们倾听民声、汇聚民智的重要途径。

第九条:市、相关区县人民应当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升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每年三月的第三个星期,我们共同庆祝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周。在此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以及新闻媒体将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第十条: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人人有责。每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制止、检举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让我们共同守护这片美丽的绿洲。

第二章:规划与保护区划

第十一条:在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时,我们注重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秦岭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为我们的规划注入更多的生机与活力。

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会同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这些规划经过市人民批准后实施,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上报的,则按照规定执行。这些规划是我们行动的指南,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被划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不同区域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以确保秦岭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对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的具体保护措施进行详细阐述。这些措施旨在保护秦岭的生态环境,防止人为因素对其造成破坏。对破坏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对破坏行为进行惩罚。

第二十二条:因特殊原因需要采取紧急封闭措施的,市、相关区县人民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实施。

第三章:保护管理体制

在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稳健领导和相关区县人民的悉心指导下,各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肩负起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犹如秦岭生态环境的守护者,肩负着多项重要职责。它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划,确保开发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要求;指导并监督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区县做好生态保护工作。该机构还负责查处违规行为、开展宣传教育和调查研究,管理保护资金,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置。市还赋予其其他职权。

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环境保护等各个行政管理部门也积极参与秦岭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他们各自承担特定的职责,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制定区域产业布局规划,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环境监测和污染防治等。这些部门共同协作,确保秦岭生态环境的健康。

在更广泛的层面上,文化、宗教、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也在其职责范围内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类管理机构如世界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等也致力于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也在镇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为了更有效地进行保护,市和相关区县可根据需要组织综合执法,相关机构也可接受委托进行执法。

关于秦岭生态环境的保护,市和相关区县还纳入了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考核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和公众评价为主要依据,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工作实绩,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三十四条指出,市和相关区县人民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如组织义务植树、人工造林等,对荒山、荒地、裸露山体进行补栽补植,旨在提高秦岭森林覆盖率。这些行动不仅是对自然的修复,更是对生态平衡的重要维护。

第三十五条强调了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特定地区,如河流两岸坡地、水土流失严重地区以及坡度超过25度的陡坡地,需要按照退耕还林规划逐步退耕还林还草,以预防水土流失。这些区域的生态环境脆弱,需要更多的关注和保护。

第三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封山育林的重要性。在新造幼林地和其他需要封山管护的林区,应当实行封山育林。市和相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需明确封山育林区域,设置界桩标牌,并向公众公布。这是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和保护。

第三十七条着重强调了保护天然草场和草甸的重要性,开展植树种草、退耕还草活动,防止草场退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垦、违法占用这些区域。这是对生态平衡的重要维护。

第三十八条提到市和相关区县人民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水资源,如控制污染物排放、维护管理蓄水设施等。这是确保水资源不被污染和枯竭的关键举措。

第三十九条着重强调饮用水水源的安全保护。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必须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已建成的设施需要逐步实现零排放,并逐步迁出。有计划地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移民搬迁工作。这是对居民饮用水安全的保障。

第四十条指出市和相关区县气象行政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有利的气象条件,采取人工影响天气等技术措施,增加秦岭水源涵养量。这是对自然资源的科学利用和有效管理。

第四十一条强调了对秦岭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市和相关区县林业、水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禁止非法经营等。这是对生态平衡的重要维护,也是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第四十二条提到了对具有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地质遗迹的保护。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需要对这些地质遗迹进行精心保护,确保它们不受破坏。

第四十三条强调了做好秦岭植被防火工作的重要性。市和相关区县人民建立了防火责任制,完善了火情监测预警体系,这是确保秦岭生态环境不受火灾威胁的关键举措。

第四十四条指出市和相关区县林业、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病虫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采取综合治理措施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这是对植物健康生长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强调市和相关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保护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这是对自然环境的全面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涉及到在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内的活动管理。在这些区域内举办活动需要经过评估和审批,活动结束后需要恢复环境。这是对秦岭生态环境的尊重和保护。

第五十一条 对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具有明确历史记载并在文化上具有重大影响的宗教遗迹,必须予以保护,坚决防止擅自开发和人为破坏。这些场所和遗迹承载着丰富的宗教文化内涵,是我们历史传承的见证,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呵护。

第五十二条 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其所在地的区县人民需积极协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与园林、文物、旅游等部门的关系,确保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也体现了对宗教文化的尊重和传承。

第五十三条 在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古建筑进行维修时,必须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保持原有材料、传统结构、形制工艺和历史原貌,以维护和传承我们的历史文化瑰宝。

第五十四条 对于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组织勘察,明确划定地下文物遗存保护区。在保护区内,任何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都被禁止,以确保文物的完整性和历史价值。

第五十五条 市区及相关县人民应重视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事件、地名典故、传统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研究和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的文化根基,应得到充分的挖掘和传承。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应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宗教文化等人文资源与森林景观、地质景观等自然资源相结合,组织开展秦岭文化研究,推动文化观光旅游的发展。

第五十七条 为了更好地展示和宣传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资料、方法和措施,鼓励设立图书馆、博物馆、历史纪念馆、艺术馆、民俗文化演艺场等文化场馆。

第六章 开发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十八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如矿产资源开发、交通设施建设、村镇建设、旅游设施建设等,都必须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要求。实行开发建设项目准入制度,确保开发活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和谐共生。

第五十九条 开发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办理节能评估和审查等手续。建设过程中,需按规配套环保设施,确保主体工程、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 经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需严格保护秦岭的地质地貌、森林植被、河流水系、文物古迹等自然和人文资源。施工产生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和回收利用,不得破坏生态景观和污染河流水系。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水体、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破坏,边开发建设边恢复,并履行治理义务。因开发建设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的,需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在适度开发区内,要控制建筑密度,注重建筑风格、建筑色彩与自然环境的融合,实现显山、露水、透绿,彰显地域及自然山水特色。

第六十三条 对环山路南北两侧的建筑高度进行严格控管,确保建筑与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六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时,需进行考古勘探,建筑风格和高度的设计需与保护区域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六十五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宗教活动场所。在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内,不得扩建宗教活动场所;适度开发区内的改建、扩建也需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六十六条 市区及相关县人民应根据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状况,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生态农业和观光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十七条 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应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减少开发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严禁超出批准范围和年限开采矿产资源。

第六十八条 加强对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防止水源枯竭。

第七十条 放眼长远,对于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深远的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应秉持生态友好的原则,采取一系列防护措施,如修建野生动物通道等,尽量减少对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干扰与破坏。

第七十一条 为了加强秦岭生态环境的保护,市及相关区县正在积极行动。他们致力于在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完善基础设施,如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以规范公共卫生管理并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及生活垃圾的集中处理。村镇、旅游景区、农家乐经营集中区及其他单位也在逐步建立污水处理设施,以确保排放的污水达到标准,避免直接将生活污水和生产污水排入水体。他们还设置了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以统一收集和清运生活垃圾。

第七十二条 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村镇、旅游景区、农家乐经营集中区及其他单位,我们倡导使用电能、太阳能、水能、天然气、液化气、沼气等清洁能源。旅游景区观光车也应使用环保能源车辆。为了保护环境,我们还禁止宾馆、饭店、培训中心、农家乐以及其他单位砍伐林木作为燃料使用。

第七十三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旅游景区正在加强安全保障措施。他们正在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完善安全设施,保证通讯畅通,并及时发布各类气象灾害及其他信息。他们根据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对进入游客进行限制,避免超过容量接待游客。为了保障游客安全,他们还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配备了救援人员和设备。

第七十四条 我们呼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居民和游客共同爱护秦岭生态环境和旅游设施,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禁止非法采集国家和省市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禁止采集、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卵、巢、穴、洞。大家应避免擅自进入封闭区域,禁止野外烧烤、野炊、生火取暖等行为,并避免随意丢弃废弃物。

第七十五条 为了更好地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市和相关区县根据移民搬迁及产业布局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将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的居民和企业迁出,并进行妥善安置。在移民搬迁、产业转移后,将组织拆除原有房屋及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并恢复植被。

第七十六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严禁非当地居民违法购买房屋或购买宅基地修建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搭乱建棚房等设施用于居住或经营。

第七十七条 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严禁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提倡文明祭祀和以植树方式取代土葬坟头。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禁止焚烧纸钱纸扎、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生态补偿 为了让生态得到更好的保护,市和相关区县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了以资金补偿为主,技术、政策、实物补偿为辅的生态补偿机制。市还设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逐步增加财政投入。还实施了矿权退出补偿机制、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制度以及秦岭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等,以确保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和居民的安居乐业。第八章 法律责任与市场监管局规范旅游消费市场秩序的重要性

第八章 法律责任

市、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日常巡查时,一旦发现违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通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理单位需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对于违反特定条款的单位和个人,如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的第三、四、五、六项,将被责令改正,并可能面临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对于未按规定自行清运污染物的单位,将被责令改正并可能面临五千至三万元的罚款。若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准入手续开工建设或未留足生态基流,将被责令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并面临罚款。对于私搭乱建棚房等违规行为,也将被责令改正并罚款。对于其他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秦岭生态环境的污染或破坏行为,相关保护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及公益组织可提起诉讼。为了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公益组织还可以对保护不力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鼓励律师和法律服务志愿者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诉讼提供法律服务。对于单位处罚超过三万元、个人处罚超过五千元的,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如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市场监管局规范旅游消费市场秩序的重要性

(根据陕西省相关法规制定)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规范旅游消费市场秩序至关重要。市场监管局在其中的作用不可忽视。

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规范市场秩序,确保旅游者能够享受到优质的旅游服务,同时保障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收入。

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一个健康的市场环境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市场监管局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法规,确保旅游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避免过度开发和破坏。

结合本省实际,突出陕西的历史文化、自然生态等资源优势,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市场监管局在规范市场秩序的也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突出地方特色,提升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作为地方的得力助手,积极协助县级以上在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安全监督以及旅游环境秩序维护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它们的工作不仅关乎当地旅游业的发展,更是对旅游市场秩序的维护不可或缺。

在更高层面,省人民高度重视旅游业的综合协调,建立了完善的旅游综合协调机制。这一机制负责协调部署全省旅游业的发展重点,以及跨地区、跨行业的旅游规划建设。对于旅游市场的综合监管执法等需要多方协同的工作,该机制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行政区域内,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肩负着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旅游业的重任。这些部门致力于推动当地旅游业的发展,并与其他相关部门紧密合作,共同为旅游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各级人民不仅致力于旅游业的实际发展工作,还积极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它们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当地居民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倡导和鼓励健康、低碳、绿色、文明的旅游方式。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也积极向旅游者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共同推动可持续旅游发展。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在行业中发挥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它们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组织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会员诚信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对于旅游者来说,他们在享受旅游带来的快乐的也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拒绝强制交易的权利等一系列权利。他们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在遇到危险时请求救助和保护。他们也应当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设施,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

当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时,他们可以通过协商、投诉、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旅游发展规划,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指导。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针对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和重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精心编制专项规划。这些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服务功能配套以及旅游资源的保护做出详细规定,旨在打造独特的旅游目的地。

第十四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时,需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他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这一过程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广泛征求社会公众、专家及当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确保规划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各级应及时公布本级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让公众了解并参与到旅游发展中来。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应对本级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调整规划内容的重要依据,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以第三方和公众评价为主,精心选择参与评估的单位和人员。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这些政策旨在促进旅游业与文化、工业、农业、商业、卫生、体育和科教等领域的融合发展。特别要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的旅游业发展,支持利用农村特色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利用工业企业的特色和优势资源发展工业旅游。鼓励依托民间艺术活动、手工艺产品等资源开展民俗旅游。

第十七条:各级及其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消除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推进跨区域的旅游合作与经营,严厉打击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阻碍本行政区域外的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在本地的合法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支持发展专业旅游经营机构,推动优势旅游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建立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鼓励旅行社和旅游客运企业跨地区连锁经营,并欢迎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旅游产业。

第十九条:省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产业项目和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建设。各级用于扶持服务业、中小企业、新农村建设等的专项资金,应将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纳入支持范围。还将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面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第二十条:各级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时,充分考虑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对于利用荒地、荒坡等开发旅游项目的,将给予优先安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等支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等方式共同开办旅游企业。

第二十一条:各级及其相关部门加强重点旅游乡(镇)和旅游资源富集地方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供水、排水(污)、供电、通讯网络等。注重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设施建设,为游客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第二十二条: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通往景区的交通项目,合理规划建设旅游交通设施,为游客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交通运输部门将游客运输纳入公共交通系统,并合理规划旅游交通线路和服务设施。在审批旅游线路和客运企业时,将征求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保旅游的顺畅和舒适。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开始精心筹划本地旅游形象推广大战,他们不仅设立了专门的旅游形象推广机构,还完善了推广网络。这不仅让本地的旅游形象更加鲜明,也大大提升了旅游业的吸引力。

省旅游部门作为推广的主力军,积极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旅游宣传的专业化和市场化。他们建立了多语种的陕西旅游宣传推广网站,让陕西的旅游形象在全球范围内广泛传播。广播电视、文化、商务等各部门也积极参与,共同助力旅游形象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了进一步满足游客的需求,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始完善旅游信息统计、发布以及假日旅游预报系统,为游客提供准确的市场信息服务。他们还推进了旅游信息化建设,鼓励发展旅游电子商务,提升了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他们还建立了综合性的旅游信息服务平台,为游客提供全方位的旅游咨询、投诉、安全等信息服务。

在人才方面,省和设区的市人民编制了旅游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开始优化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他们加强了旅游学科体系建设,发展了旅游职业教育,并建立了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基地。这不仅提高了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也为旅游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在资源保护与开发方面,旅游资源开发坚持依法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于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利用,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尊重当地文化和习俗。鼓励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开发生态旅游产品,推动绿色环保企业的创建。任何破坏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的转让也依法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贯穿始终。还采取措施推进旅游商品研发基地建设,鼓励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还依法制定旅游业地方标准,推动旅游设施建设和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

旅游行业规范:旅行社及其经营行为的深度解读

在当今的旅游热潮中,各类旅游经营主体如俱乐部、车友会等逐渐崭露头角。为了确保旅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我们必须明确一点: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是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的。这是国家法规的明确要求,也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对于已经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来说,他们必须按照规定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服务质量等级提供服务。超越服务质量等级进行宣传是不被允许的,而未经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行社更是不能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进行广告宣传或经营活动。

旅行社作为旅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提供基本的旅游服务外,还可以参与采购和服务外包,为各类公务活动提供便利。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定,不得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他们必须诚实守信,不得向旅游者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

旅行社对待其聘用的导游也应遵循一定的规范。旅行社应当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支付足额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应当建立和完善导游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并为导游提供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对于临时聘用的导游,旅行社应当全额支付约定的导游服务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收取任何费用。

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是旅游市场规范运作的重要环节。旅行社应当推荐使用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标明相关许可证信息,并保证旅游经营信息的真实、准确。

在旅游活动中,旅游景区及其周边的经营者也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应当明码标价,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方式诱骗、强迫他人与其交易。他们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等不得超过合理幅度。

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他们应当按照旅游合同和旅游包车合同的行程安排提供服务,不得中途擅自变更运输计划或搭载无关人员。选择租赁客运车辆、船舶时,旅行社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已办理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旅游客运经营者也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安全管理,保障服务质量与运输安全。

驾驭旅游客运的车辆、船舶,宛如舞台上的主角,需配备符合规定的驾驶员、船员,确保每一场演出的安全。安全带、救生设备等安全设施应齐备,同时必须遵守载客数量的限制。而旅行者们在享受旅途的也需要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规定,正确使用安全设施。

在繁华的城市景区周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同城市的舞者,精心策划着舞蹈的步伐。他们在市区内景区周边划定了旅游客运车辆的临时停车点,使车辆得以即停即走,宛如流畅的舞蹈动作,方便旅行者们轻松上下车。

景区的开放是经历严格审查的舞蹈演出。景区需具备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如同演出的舞台道具;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犹如演出的安全指导员;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也必须到位。每一个景区开放前都需要经过主管部门严格的审查,并听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这是一场完美的协同舞蹈。

当景区的舞者开始接待旅行者时,他们必须遵守规定的节奏。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如同舞者不能超越舞台的边界。景区应公布最大承载量,制定并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当旅行者的数量接近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及时发出警报,并向相关部门报告。这是一场需要精准控制的舞蹈。

门票价格是景区演出的门票价格表。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是景区演出的规则。对于特殊的观众群体如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景区应给予优惠或免费开放。投资的景区更是要带头实行免费开放政策。这是一场充满人文关怀的舞蹈。

第六章:乡村旅游与安全管理

第五十九条,乡村旅游经营者开启旅游项目、提供服务的时刻,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他们应当在安全的场地和环境中开展业务,远离河道以及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危险区域。乡镇及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乡村旅游经营者的安全教育,并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确保游客的安全体验。

第六十条,为了提升乡村旅游的服务质量,各级旅游行政部门会对其经营场地、接待设施、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服务质量及特色项目等进行全面的等级评定。这些评定的目的在指导并帮助乡村旅游经营者规范经营,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章:旅游安全无忧

第六十一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担当起旅游安全的总责,建立了完善的旅游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机制。他们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针对旅游景区突发事件、高峰期大客流制定了应对处置机制,并建立了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旅游应急管理被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制定了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旅游突发事件。旅游、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六十二条,县级及以上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旅游目的地进行安全风险提示,确保游客的旅行安全。

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七条,旅游经营者需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他们需制定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保障游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对于涉及人身安全的特殊旅游项目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等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测。组织者在进行具有危险性的健身探险旅游活动时,需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并向体育行政部门备案。旅游景区应设置各类标识,对危险区域进行明确提示。

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条,旅行社需按国家相关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并提示游客自愿投保相关保险。当地及相关部门需对旅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为了有效处理旅游投诉,应设立统一的投诉受理机构,及时受理并处理游客的投诉。各部门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旅游执法工作,确保旅游市场的有序运行。旅游投诉处理与旅游市场管理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对于收到的投诉,应积极应对并妥善处理。对于事实清楚、能够当场解决的投诉,应迅速、果断地处理;对于那些需要深入调查的投诉,应在三日内告知投诉者相关处理情况。一般投诉应在七日内解决,复杂的投诉则在四十五日内完成处理并告知投诉者。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完成处理,经上级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旅行社、导游等旅游从业人员及旅游经营活动。其监督检查人员有权进入旅游场所进行检查、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收集证据,并查阅、复制相关合同、票据、账簿等。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出示合法证件,且不得少于两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非法或不规范的检查。

关于景区门票及内部收费项目,实行定价或指导价。若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价格部门应相应降低价格或取消收费。提高门票价格时,需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并在提高价格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价格部门还需依法查处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相关部门应指导旅行社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对于违反规定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支付劳动报酬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相关部门应依法处理。

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也是重中之重。相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旅游经营者的诚信记录,公开旅游经营者资质、经营服务质量等信息,保障旅游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法律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如违反规定设置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的,由相关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的,责令改正并罚款;旅游经营者违反规定,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况罚款;对于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将责令改正并罚款,情节严重将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若违反规定,未公开明码标价或强行出售联票、套票,将会受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价格部门的责令改正。对于未公开、明码标价的,将面临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对于强行出售行为的,违法所得将被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若无违法所得,则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对于乡村旅游经营者违反规定的行为,乡镇、街道办事处将责令其改正。若拒不改正,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被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 若组织开展健身探险旅游活动未依法备案,体育行政部门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对组织者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将提升至五千元至二万元。若给参与者造成损害,组织者还需承担民事责任。参与者若明知组织者未备案而参与,也可能面临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各级和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若有违规行为,如未按规定执行旅游规划、造成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导致重大事故等,将受到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的调查处理,直接责任人可能会被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四条 对于违反旅游法规的其他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十五条 对于个人罚款五千元以上、单位罚款十万元以上的情况,当事人有权利要求举行听证。

第八十六条 若违反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若违规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若对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满,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6年4月1日起生效,1998年通过的《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这些法规旨在保护旅游者的权益,促进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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