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旅游市场秩序(为了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迎着时代的步伐,为了深化旅游市场的规范化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热烈推出了其旅游法。此法于2013年4月25日由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顺利通过,标志着我国旅游行业迈入一个新的里程碑。此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这部法律的目录犹如一本旅游行业的指南,从总则到旅游纠纷处理,再到法律责任,每一章节都充满了对旅游行业的深度洞察和精细管理。
总则中,法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同时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它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旅游活动,以及为这些活动提供的服务。国家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资源。
对于旅游者,这部法律更是给予了充分的权益保障。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拒绝任何形式的强制交易行为。他们的个人健康信息、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都会得到尊重。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在旅游活动中更是享有便利和优惠。当他们在旅游过程中遇到危险时,有权利请求救助和保护。他们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也不能擅自分团或脱团。

为了促进旅游业的发展,该法律还强调了旅游规划和促进的重要性。国务院和各级地方都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对于跨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将进行统一的规划利用。旅游发展规划涵盖了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目标,以及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措施等内容。根据规划,地方还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的专项规划,为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与土地利用、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以及其他自然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利用规划紧密相连,确保各方面的发展能够和谐共进。
第二十条:各级在编制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到旅游项目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在构建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时,也应照顾到旅游业的发展需求。
第二十一条:对自然和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生态保护、资源保育、文物安全、当地文化和习俗。也要考虑到军事设施的保护。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级应对本级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让公众了解旅游业的发展状况。
第二十三条:国家和地方应积极制定并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动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鼓励跨区域旅游合作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业与各行业融合发展,特别扶持特定地区的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家和地方应根据实际情况投入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形象推广,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地方各级则负责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和旅游部门应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为游客提供免费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还应在必要的地方设置旅游咨询中心、旅游指示标识,甚至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游客中转站,为游客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营业设施、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合格的管理人员和导游等,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和工商登记。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多种业务,包括境内、出境、边境和入境旅游等。其中,经营出境和边境旅游业务需要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至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准则,包括不得非法转让业务经营许可证、按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真实准确发布信息、不组织参与违法项目、向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不以低价诱骗游客并通过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应安排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游客服务的,必须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不得让导游承担任何额外的负担。对于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的,旅行社必须严守承诺,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收取任何费用。这是对公平交易的尊重,也是对旅游业者的基本保障。
想要取得领队证的导游们,你们需要拥有导游证、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且与旅行社签订了劳动合同。这是一个职业发展的阶梯,是对你们专业能力的认可。
导游和领队为游客提供服务时,必须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不得私自承揽业务。这是旅游行业的规则,也是对游客权益的保障。你们的服务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你们还需要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游客健康、文明旅游。
景区的开放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安全设施及制度、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等。这些条件的满足是景区开放的基础,也是对游客负责的表现。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实行定价或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景区想要收费或提高价格,需要举行听证会,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以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应当逐步免费开放,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这些公共资源。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如果景区要提高门票价格,必须提前六个月公布。合并出售门票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游客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接待游客数量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最大承载量,并制定和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当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如高空、高速、水上等,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需要依法取得业务经营许可,并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许可证信息。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要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
为游客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旅游经营者要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于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游客个人信息,旅游经营者应当予以保密。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还需要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相关标识和信息。
旅游经营者对其部分经营项目或场地交由他人经营的,应对实际经营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时,发现游客从事违法活动或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在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时,必须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包括以下关键内容:
一、旅行社及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详细的旅游行程安排,包括游览景点、活动项目等。
三、旅游团最低成团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的具体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八、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旅行社在签订包价旅游合应向旅游者详细解释第二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作为包价旅游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若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签订合同,应在合同中明确标注委托社和代理社的信息。若旅行社将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也应在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导游服务费用也应在合同中明确标注。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签订包价旅游合旅行社应告知旅游者以下重要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活动的状况。
二、旅游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减免责任的信息。四、目的地相关的法律、风俗及宗教禁忌等。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需告知事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上述事项,旅行社也应及时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若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组团社可解除合同,但应提前通知旅游者。境内旅游至少提前七日通知,出境旅游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经旅游者同意,可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解除合同者,组团社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六十四条: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不得无理拒绝。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行程结束前,若旅游者解除合同,组团社应在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余款。
在旅行者的同意下,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进行履行时,必须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旅行社应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其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优质服务。
当旅行社未能履行或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包价旅游合他们需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如果因此造成旅游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旅行社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是在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但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如果旅游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约定履行是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造成的,或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也是由旅游者自身导致的,那么旅行社将不承担责任。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如果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和救助义务,他们应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违约行为是由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造成时,组团社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可以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追偿。同样,如果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导致旅游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旅游者可以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责任。但如果是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导致的损害,则应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向其索赔。
整顿旅游市场的目的,在于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在旅游活动中受到不公平待遇或损害。亚洲地区因其地形多样、海岸线长、流域广阔和湖泊众多等特点,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近代史上亚洲大多数国家曾遭受殖民主义的侵略,经济社会发展长期落后,旅游业也起步较晚。尽管如此,亚洲旅游业的后劲越来越足,逐渐成为世界上重要的旅游目的地和客源发生地。
据国家旅游局网站消息,联合国大会日前通过决议,将2017年定为国际可持续旅游发展年,这进一步凸显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的重要性。这一决议旨在推动全球旅游业向更加可持续的方向发展,保护旅游资源,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确保旅游活动对环境和社会的积极影响。这一决议的通过标志着全球对旅游业发展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达到了新的高度,也预示着未来旅游业将迎来更加繁荣和可持续的发展前景。
第一章: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新举措的推出
为了推进旅游业的繁荣与持续发展,旅游局从2016年起,锐意创新,推出了十大旅游促进可持续发展新举措。这包括举办世界旅游发展大会、推出绿色旅游发展行动方案、加强公共服务和目的地建设、加快旅游信息化步伐、深化旅游产业促进行动、推动旅游创业创新、强化乡村旅游和旅游扶贫、严抓旅游市场秩序治理、倡导文明旅游以及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等。
第二章:法律保障,旅游市场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安全法》的出台,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该法旨在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为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章:如何为旅游消费市场秩序立规矩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社会道德风尚,是中国旅游饭店业的立业之本。我们坚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倡导诚信经营,引导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我们在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中国旅游饭店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章:市场监管局的重要性——旅游消费市场的守护者
市场监管局在规范旅游消费市场秩序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的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旅游业发展战略和政策。他们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提出促进商贸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他们还负责城乡市场发展,指导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对于市场的协调整顿和规范,他们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包括实施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等。
第五章:规范旅游市场的秩序——多管齐下,全面整治
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并非仅靠主管部门就能完成。国家旅游局作为国务院主管旅游工作的直属机构,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研究拟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各项旅游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特别是假日旅游、旅游安全、旅游紧急救援及旅游保险等工作。他们还负责研究拟定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推广活动,并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只有各部门的协同合作,才能有效地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活动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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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作为国务院主管旅游工作的直属机构,致力于旅游市场的规范化,确保旅游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其主要职能如下:
一、策略与规划
深入研究旅游业的发展趋势,制定具有前瞻性的方针、政策和规划。针对旅游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专家团队进行深入探讨,并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及标准,确保旅游市场的有序运行。
二、政策落实与协调
协调各项旅游相关政策,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特别关注假日旅游、旅游安全、紧急救援及旅游保险等方面的工作,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旅游活动提供坚实的后盾。
三、国际市场开发
针对国际旅游市场,制定有效的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的整体形象宣传,提升我国的旅游品牌知名度。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满足游客的多元化需求。
四、国内市场的培育与完善
深入研究国内旅游市场的需求变化,制定相应的发展策略。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确保服务质量,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资源普查与区域规划
开展全国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了解资源的分布与特点。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确保旅游业与自然环境、文化背景的和谐共生。
六、旅游统计与信息化
建立旅游统计体系,及时掌握旅游业的发展动态。推进旅游信息化,提高旅游管理的效率和服务水平。
国家旅游局内设7个部门,包括办公室、政策法规司、旅游促进与国际联络司等,每个部门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共同为旅游业的繁荣与发展贡献力量。还有6个直属单位,如中国旅游协会、中国旅游报社等,为旅游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与支持。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保障权益,规范市场,促进旅游业发展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应运而生。该法于2013年4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保障了旅游者的权益,加强了旅游市场的监管,促进了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相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指引下,我国的旅游业将迈向更加繁荣与辉煌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