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纠纷解释全文(旅游纠纷解释第二条)
旅游法第二章解读:旅游纠纷处理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我国最高立法机构通过并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律是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在这部旅游法的框架内,第二章明确涉及了旅游者的权益与责任。该章节详细阐述了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尽的义务。其中第二条特别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组织到境外的所有旅游活动,以及为这些活动提供的经营服务,都必须遵循这部法律的规定。
法律明确了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他们有权选择自己心仪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拒绝任何形式的强制交易。旅游者也有权了解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优质服务。
法律还特别强调了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对于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定群体,法律也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和保护,确保他们在旅游活动中享受到便利和优惠。
当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遭遇危险时,他们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并依法获得赔偿。但旅游者也有义务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保护生态环境。
对于出境旅游者,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也不能擅自分团或脱团。同样,入境旅游者也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
旅游规划和促进章节强调了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性及其规划要求。应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旅游发展规划,以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与土地利用、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以及其他自然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利用规划紧密相连,确保各方面的发展能够和谐共进。
第二十条:各级在编制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旅游业的需求,优化旅游项目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计需兼顾旅游业的发展需求。
第二十一条: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生态保护、资源保护和当地文化习俗。在推动旅游发展的还需考虑军事设施的保护。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级应对本级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报告,以增加透明度和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国家和地方各级应积极制定并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动旅游与各行业融合发展,特别扶持特定地区的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家和地方应根据实际情况投入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升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地方则负责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和旅游部门应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为游客提供各类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游客中转站,为游客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并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以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营业设施、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合格的管理人员和导游等,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多种业务,包括境内旅游、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入境旅游等。其中,经营出境和边境旅游需要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条至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准则,包括不得非法转让业务经营许可证、按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真实准确发布旅游信息、不得安排违法项目或活动、向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以及不得以不合理低价诱骗旅游者等。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或入境旅游时,应安排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和三十八条:导游的资格获取和旅行社对导游的聘用待遇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
旅行社若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全额支付法定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拖欠。在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时,旅行社必须严格遵守规定,不得要求导游垫付费用或向导游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对于取得导游证,具备相应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约的人员,他们有机会进一步申请获得领队证。这是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的。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他们不得私自承揽业务,这是行业的基本准则。
导游和领队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应当佩戴相关证件,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他们不仅要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还要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及时劝阻旅游者的不当行为。他们必须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或中止服务活动,更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或诱导、欺骗、强迫购物等行为。
景区的开放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安全设施及制度、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等。这些条件需要经过充分评估和审核,确保景区能够为旅游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旅游体验。
对于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实行定价或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任何涨价行为都需要经过听证会等程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等信息,对于合并出售的门票或单项门票价格合并后的总价格有明确的规定。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开放或减少服务的,需要及时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同时景区接待旅游者数量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核定值,应当采取措施对流量进行控制并疏导分流。城镇和乡村居民从事旅游经营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高风险旅游项目如高空、高速等需要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方可营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也需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信息并真实准确发布信息等内容进行了详尽阐述对旅行社的业务透明化有着极高的要求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此外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给予或收受贿赂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等规定确保了旅游行业的公平性和消费者的权益得到维护。这些规定为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在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时,必须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包括以下关键内容:
一、旅行社及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详细的旅游行程安排,明确旅游团的最少人数要求。
三、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的安排和标准。
四、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五、自由活动的时段安排。
六、旅游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关于违约责任的详细规定及纠纷解决方式。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应对第二项至第八项内容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作为包价旅游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若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应在合同中明确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若旅行社依法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也应在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导游服务费用也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确记载。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签订包价旅游合旅行社应向旅游者告知以下重要事项:
一、旅游者可能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状况。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三、旅行社依法可减免责任的信息。四、目的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等。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重要告知事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有上述事项,旅行社也应及时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若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组团社可解除合同,但境内旅游需提前至少七天通知,出境旅游则需提前至少三十天通知。经旅游者书面同意,组团社可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如旅游者不同意,可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六十四条: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如旅游者解除合现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退还余款给旅游者。
在旅行者的同意下,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事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为此,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旅行社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副本,并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则依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的要求,为旅行者提供无微不至的服务。
若旅行社未能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中的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若因此导致旅行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旅行社需承担赔偿责任。若旅行社在具备履行条件的情况下,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严重后果,旅行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若因旅行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约定履行,或造成其自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旅行社则无需承担责任。但在旅行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若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和救助义务,需对旅行者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当因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违约时,组团社需承担责任,但可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对于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导致的旅行者损害,旅行社应协助旅行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在旅游活动中或解决纠纷时,若损害其他合法权益,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旅行社按照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行程并签订合同后,若旅游者请求变更行程安排,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则如数退还。当旅行社接受委托,为旅游者代订各类旅游服务时,需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并确保信息及时准确。若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旅行社需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行程设计、咨询等服务时,需保证设计合理、可行。
关于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需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服务。若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应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并承担增加的费用。对于不可抗力或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服务的情况,住宿经营者应协助安排旅游者的住宿。
在旅游法律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对此类情况有详细规定。国家还建立了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机制。旅游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情况,旅游经营者应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警示。在突发事件或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救助和处置措施,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当中国出境旅游者在海外遇到困境时,他们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职责范围内给予援助和保护。在接受相关组织或机构的救助后,旅游者需要支付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第七章 旅行监管与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的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根据本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旅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为了保障旅游市场的正常运行,这些部门会联手,包括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部门,对旅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旅游主管部门在执行监管职责时,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向监管对象收取费用。其工作人员也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包括:检查旅行社业务及导游、领队服务是否获得经营、执业许可;监管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以及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等。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旅游主管部门有权查阅、复制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管时,必须出示合法证件,且不得少于两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少于两人的监督检查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检查。监督检查人员需要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密。
对于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或处理举报、投诉时,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及时处理;对于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事项,将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立了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进行督办。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会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公开监督检查的情况。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对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他们还会组织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以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八章 旅游纠纷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会指定或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一旦接到投诉,这些机构会及时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及时告知投诉者。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提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会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纠纷进行调解。如果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他们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若旅行社违反相关法规,有以下行为之一者,旅游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违法所得将被没收,同时处以五千至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被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将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这些行为包括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财产和人身损害、未履行告知和警示义务等。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篇。在旅行过程中,纠纷难免发生。对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而言,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旅游者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他们需要承担责任。同样,如果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的损害,旅游经营者需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若旅游经营者未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履行告知和警示义务而导致损害,他们同样需要承担责任。若旅游经营者将业务转让给另一方未经旅游者同意造成纠纷,旅游者有权追究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第二条关于旅游纠纷解释。旅途中如遇纠纷,游客应首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沟通。若无法解决,再与组团社联系并要求妥善处理。游客应及时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旅行社的回应后再做决定。如旅行社不予接受意见,游客应注意收集证据,行程结束后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或向有关部门投诉。如条件允许,游客也可当场向旅行社交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完成旅程后,如游客认为旅行社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可选择五种维权方式解决纠纷。向市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时,游客应提交赔偿请求书及相关证据资料。提交赔偿请求书时,应客观陈述事件内容、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并合理提出赔偿请求和主张。市旅游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认定旅行社的赔偿责任和金额。在“十一”黄金周期间,本市旅游质监所设立的旅游投诉电话24小时为游客提供服务。
旅游纠纷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2013年通过并经过两次修正,明确了旅游纠纷的处理方式。该法分为十章,其中第八章专门阐述了旅游纠纷处理。总则部分明确了旅游法和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权益的目的。该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以及到境外的旅游活动和相关服务经营活动。国家致力于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并依法保护旅游者的权益。在黄金周期间,游客可以通过设立的热线电话进行咨询和投诉。整个法律框架旨在规范旅游市场、促进持续发展并为游客提供安心的旅行体验。第四章 旅游法规与旅游者的权利与责任
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应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体现公益性质的游览场所应当充分利用公共资源。
第五条 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对旅游公益宣传给予大力支持。对在促进旅游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奖励。
第六条 国家建立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与地区垄断,并强调旅游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方便的服务,同时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以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综合协调。地方各级要明确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旅游者的权益与义务
第九条 旅游者有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还有权知悉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并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服务。
第十条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 特定人群如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便利和优惠的权益,受到法律和有关规定的保护。
第十二条 当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面临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若其权益受到侵害,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保护生态环境,并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或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和旅行团内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
第十五条 旅游者在购买或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如实告知个人健康信息并遵守安全警示规定。对于国家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而采取的措施,旅游者应予以配合。若违反相关规定,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出境和入境旅游者需遵守我国的法规和政策,不得在境外或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出行者不得擅自分团或脱团。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推广策略
第十七条 国家和地方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各级根据规划要求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并注重跨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整体利用。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包括总体要求、发展目标、资源保护利用、产品开发、服务质量提升等多个方面。地方可编制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与土地利用、城乡规划等相衔接,确保各类规划的协同性和互补性。
第二十条 在编制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旅游业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也应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对自然和人文资源的旅游利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和维护当地文化和习俗,同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此类利用情况的监督检验。各级人民需对所制定的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公之于众,确保旅游业有序发展。
国务院及地方各级应制定并落实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鼓励区域旅游合作与跨区域旅游线路及产品开发。应关注旅游业与工业、农业、商业等多领域的融合,特别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等旅游业发展。
应结合实际,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形象推广。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地方各级需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为旅游者提供必要的旅游信息和咨询服务。旅游资源丰富的地区可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中转站,为旅游者提供便捷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确保旅游业的服务质量。
关于旅行社的设立和经营,需满足一定条件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旅行社可以经营多种业务,但需遵守相关规定。旅行社不得非法转让业务经营许可证,并需按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旅游者。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组织、接待旅游者参与违法项目或活动。旅行社需向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不得通过不合理低价诱骗旅游者,获取不正当回扣。组织团队旅游时,需安排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
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在提供服务时,必须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他们的工作是专业的,不得私自承揽业务。他们的职责是为游客提供优质的导览服务,确保旅程的顺利进行。
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在执行职务时,应佩戴导游证,展现其专业素养。他们应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每位游客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他们不仅是向导,更是文明的传播者,有责任向游客告知并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游客健康、文明旅游,及时劝阻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在执行旅游行程时,他们应严格遵守安排,不得擅自更改旅游行程或中止服务活动。他们应避免向游客索取小费,并坚决抵制诱导、欺骗、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参加额外付费项目。
第四十二条景区的开放并非随意之举,而是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必备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制度、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等。这些条件需要在听取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景区开放前,应进行充分的安全风险评估,确保满足安全条件。
第四十三条对于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其门票和内部另行收费项目实行定价或指导价,以控制价格上涨。任何涨价行为都应经过听证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如果另行收费项目已经收回投资成本,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取消收费。对于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更应逐步免费开放,以体现社会公益性质。
第四十四条景区应在显眼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以及团体收费价格。如果景区需要提高门票价格,应提前六个月公布。对于合并出售的门票,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游客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任何一项。如果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开放或停止服务,应及时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四十五条景区接待游客数量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公布这一承载量,并制定和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他们可以通过预约等方式控制接待的游客数量。当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提前公告并向当地人民报告,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依法利用自己的住宅或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如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必须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相关信息。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确保其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探索旅程时,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是至关重要的第一步。这份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确立,详尽地描绘出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基本信息,为即将启程的旅程铺设基石。合同内容囊括了旅游行程的每一个环节,从最低成团人数到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的细致安排,无一不体现出对旅程的精心策划。
游览、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被明确地列明在合同中,让旅游者对旅程的每一刻都充满期待。自由活动时间也被合理安排,让旅游者在轻松自在的旅行中享受自由。旅游费用及其交纳期限和方式被详细阐述,确保双方在财务上的透明和公平。
当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旅行社有责任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合同中的各项内容,特别是旅游行程安排中的重要细节和安全注意事项。旅行社还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作为包价旅游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或者依法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这些信息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标注。导游服务费用也会在合同中载明,让旅游者明明白白消费。
在签订包价旅游合旅行社还会向旅游者告知一些重要事项,如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等。这些细致入微的告知,体现了旅行社对旅游者的关心和负责。
若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组团社有权利解除合同,但他们会至少提前七日(境内旅游)或三十日(出境旅游)通知旅游者。若经旅游者书面同意,他们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将会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在旅游行程开始前或结束前,旅游者有权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若因旅游者自身原因解除合同,组团社将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退还余款。若因不可抗力或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旅行社和旅游者都有权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在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的情况下,旅行社将在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退还余款给旅游者。若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则退还旅游者。若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发生,旅行社将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若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情况出现,旅行社会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则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共同分担。
第六十八条规定,当旅游行程中遭遇合同解除的情况,旅行社有责任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如果合同的解除是由于旅行社或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的,那么旅行社将承担返程的费用。这是为了保障旅游者的权益和行程的顺利进行。
第六十九条强调,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其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如果经过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需要将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那么应当与地接社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旅行社应当支付给地接社的费用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一旦地接社接受委托,他们必须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指出,如果旅行社未能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中的义务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他们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如果这种不履行或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导致旅游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旅行社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是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如果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和救助义务,他们应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关于组团社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之间的关系和责任分配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因为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组团社需要承担责任。但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对于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导致的旅游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公共交通经营者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十二条指出,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解决纠纷时,如果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他们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于维护旅游市场的秩序和保护各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七十三条关注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和旅行社的相应安排。如果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要求安排旅游行程并与其签订包价旅游合同,那么对于因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而产生的费用变动,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责任分担将按照约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关于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事项做出了详细规定。当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订各类旅游服务并收取代办费用时,他们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如果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旅行社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当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时,他们需要确保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章住宿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以及第八章的旅游安全部分也包含了丰富的信息。这些内容强调了和相关部门在旅游安全方面的责任以及旅游经营者对安全生产的严格执行和管理的重要性。对于突发事件和旅游者的安全保障措施也做了详细规定和说明。第八章 旅游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明确告知正确使用旅游设施和设备的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对于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旅游经营者应当事先明示,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使用风险。旅游经营者还需对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进行警示,并主动告知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这是旅游经营者的责任,也是对每一位旅游者的尊重和保护。
第八十一条 当突发事件或旅游安全事故发生时,旅游经营者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做出妥善安排。这是对旅游安全的基本承诺,也是对每一位选择旅游的人的尊重和关怀。
第八章 旅游监督管理细节解读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这种监管是为了确保旅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以保障每一位旅游者的权益。这些部门还会组织对旅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旅游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八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向被监管对象收取费用,并且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这是为了确保监管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避免因为利益冲突而影响监管的公正性。
第八十五条 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旅行社业务、导游和领队服务等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等。这是对旅游市场运行情况的全面监督,以确保每一位旅游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第八章 旅游纠纷处理与人权保障
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会指定或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及时处理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这一举措为旅游者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维权渠道,使他们在遭遇纠纷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第九十二条 当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时,他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解决,如双方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等。这为旅游者提供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使他们在面对问题时能够有更多的选择。
第九章 法律责任
对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规行为,旅游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此类行为,罚款额度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若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则罚款为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相关责任人员将面临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旅行社若违反法规,未经许可经营特定业务、出租或出借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许可,除需依照前款规定接受处罚外,还将被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将被吊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将面临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若旅行社出现以下行为之一,旅游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为五千元至五万元;情节严重者,将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面临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1. 未按规定为团队旅游安排全程陪同的导游或领队。
2. 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
3. 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服务费用。
4. 要求导游垫付或向导游收取费用。
若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未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旅游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需接受更高的罚款,甚至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对于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旅行社,旅游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可能处以最高三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可能被吊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将受到处罚,包括罚款和导游证的暂扣或吊销。
若旅行社未履行法律规定的报告义务,将受到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需停业整顿或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将面临罚款,并可能暂扣或吊销导游证。
对于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安排、拒绝履行合同、未经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等违规行为,旅行社将受到严厉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人员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若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与违法项目或活动,将受到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将受到处罚。
对于未取得导游证或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相关活动的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导游和领队若私自承揽业务或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被处罚的导游、领队和旅行社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从事旅行社业务。
旅游经营者若违反法规给予或收受贿赂,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者,旅游主管部门将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一百零五条:景区在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下接待旅游者,将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满足开放条件,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当景区内的旅游者数量接近或达到最大承载量时,若未能依照法规公告并采取措施,或者超出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景区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严重性,可能要求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第一百零六条:对于景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其他任何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若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至第一百一十二条:对于违反本法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会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对于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法给予处分。如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对法中的部分用语如旅游经营者、景区、包价旅游合同等进行了定义和解释,并明确了本法的实施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
关于旅游纠纷解释第2条:
一、旅游纠纷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产生的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其中,“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并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旅游辅助服务者”则指与旅游经营者合作,协助其履行旅游合同并提供实际服务的人。
二、当发生旅游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解决。双方可以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相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第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旅游者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协商是最直接的方式,但缺点是缺乏法律强制力;调解则是在第三方主持下的和平解决方式;仲裁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诉讼则是具有最高权威性和最终决定力的方式。
对于个人想要走出国门,尽享异国风情,涉及到旅游活动方面,得好好了解一番《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今天,我们就来深入了解一下关于旅游纠纷的那些事儿。
话说,旅游纠纷解释第二条是何方神圣呢?关于旅游的法律条款,咱们得知道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等。这些法规都是旅游行业的法律灯塔,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们提供明确的方向。
接下来,咱们聊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可是法释[2010]1_号的大招哦!为了公平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保护大家的合法权益,法院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了这一系列规定。接下来,让我们逐条解析其中的精华内容。
第十三条关于旅游合同的签订,当旅游经营者将其部分业务委托给旅游目的地的其他经营者时,若受托方未能履行旅游合同中的义务,导致旅游者在旅程中遭受损害,委托的旅游经营者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对此会给予支持。若旅游经营者委托非规定范围内的人员从事旅游业务,发生纠纷时,旅游者起诉该经营者的,法院也将受理。
第十四条对于旅游经营者允许他人挂靠其名下开展旅游业务的情况,若因此造成旅游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旅游者有权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旅游经营者和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对此会依法支持。
第十五条如果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更改行程、遗漏景点、减少项目或降低服务标准,旅游者有权要求赔偿未完成约定的合理费用。若旅游经营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旅游者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要求惩罚性赔偿。法院会支持旅游者的这些合理诉求。
第十六条因飞机、火车、班轮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误导致合同无法如约履行时,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退还未实际产生的费用,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第十七条在旅游者自行安排的活动期间,如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若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和救助义务,旅游者有权追究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自行安排的活动包括旅游经营者设定的自由活动时间、旅游者未参加的活动时间以及经导游或领队同意的临时离队时间等。
第十八条如果旅游者在未经导游或领队许可的情况下故意离队,并在离队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法院不会支持其要求旅游经营者赔偿的诉求。
第十九条若旅游经营者或辅助服务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坏或丢失,除特定情形如未听从提示、不可抗力、旅游者过错或物品自然属性等原因外,旅游者有权要求赔偿。
第二十条对于因拒绝旅游经营者的购物活动或额外付费项目而被增收的费用,以及在同样行程中因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旅游者有权要求返还。法院会支持这些合理诉求。
第二十一条如果旅游经营者因过错导致代办的手续、证件存在瑕疵,或者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遗失、毁损,旅游者有权要求补办或协助补办相关手续,并要求承担相应费用。若因此影响行程,旅游者还有权要求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并赔偿损失。法院会对此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对于旅游经营者事先设计的、以总价提供多项服务但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的自由行旅游,若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并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责任。法院会依法支持这一诉求。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在本规定施行后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