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对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的有效管理和保护,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相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其范围严格遵循国务院批准的《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所划定的界限坐标。
该风景名胜区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市、浮梁县人民高度重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将其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并保障足够的财政预算用于保护和管理。
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市人民的派出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全面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加强社会大众的保护意识。
第二章: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所有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都必须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特别是瑶里古镇的保护、利用和管理,还需符合瑶里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任何建设活动。
第三章:保护
为了保持风景名胜区的自然特性和特色风貌,实现可持续发展,对革命旧址旧居、文物古迹、自然景观资源、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和特殊地质遗迹等进行调查、鉴定、建档和设立保护标识。同时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恢复的需要,可能采取临时通管制、景点封闭和限制游客数量等措施。
风景名胜区根据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并在外围设置保护地带。各级保护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的具体界线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依据总体规划确定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移动或破坏、损毁风景名胜区的界碑、界桩。瑶里古镇作为核心景区,将依据瑶里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进行分层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