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的规则(旅游景区的规则是什么)

旅游攻略 2025-11-05 08:54www.1681989.cn西双版纳旅游攻略

探寻旅游景区奥秘,揭开规则面纱——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解读

第一章:揭开面纱,了解总则

旅游,是许多人向往的休闲方式,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们有必要了解这部旅游法。其宗旨在于促进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为大众带来更加美好的旅游体验。此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及组织到境外的各类旅游活动。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旅游业的发展必须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旅游景区的规则(旅游景区的规则是什么)

第二章:旅游者权益与义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拒绝任何形式的强制交易行为。他们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都应得到尊重。对于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法享受便利和优惠。在遭遇人身、财产安全危险时,旅游者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也有义务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揭开旅游规划和促进的神秘面纱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市级和县级人民,都应遵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蓝图,精心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于跨越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特别是那些适合整体利用的,应由上级牵头编制或由相关地方协同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确保资源的最佳利用。

旅游发展规划的蓝图应包含旅游业发展的总体愿景和目标,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利用要有明确的要求和措施。也要涉及到旅游产品的开发、服务质量的提升、旅游文化的塑造和推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的构建和完善等内容。根据规划,各级可以针对性地编制重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提出具体要求。

这些规划应与土地利用、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规划相互衔接,确保旅游业的发展与其他领域的进步和谐共进。在编制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旅游项目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而在建设和规划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时,也要为旅游业的发展预留空间。

对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当地文化和习俗,同时考虑军事设施的保护。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此类利用情况的监督。

各级应对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国务院和地方应制定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的开发,促进旅游业与其他领域的融合,特别扶持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旅游业发展。

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升旅游形象。国家有旅游形象推广战略,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地方则负责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还应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旅游资源丰富的地区可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中转站,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国家也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在组织和接待旅游者时,必须确保所有活动和项目都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安排任何违法违规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在策划旅游活动时,必须选择信誉良好的供应商进行产品和服务订购,确保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严禁以不合理的低价吸引旅游者,并通过购物或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在组织和接待旅游者时,也不得指定具体的购物场所或强制参加额外的付费项目。但在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明确要求的情况下,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时,例外情况可以得到允许。如果发生违反规定的情况,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后的三十天内,有权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货款,或退还额外付费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对于出境和入境的团队旅游,旅行社必须按规定配备专业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只有通过导游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才能申请取得导游证。这些条件包括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等。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与聘用的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临时聘用导游的,旅行社应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并且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从事领队业务的人员,除了取得导游证外,还需具备相关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导游和领队必须在接受旅行社委派的前提下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严禁私自承揽业务。

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在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他们应告知并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同时严格遵循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或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或诱导、欺骗、强迫购物或参加额外付费项目。

第四十二条 景区开放必须符合一系列条件,包括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安全设施及制度、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等,并需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和内部另行收费项目实行定价或指导价。涨价需举行听证会,征求各方面意见。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应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 景区应在醒目位置公示价格信息,包括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以及团体收费价格。提高门票价格应提前六个月公布。合并出售不同景区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时,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单项票。景区内的核心项目因故暂停开放或停止服务时,应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四十五条 景区接待旅游者数量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公布这一承载量,并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接待数量。当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及时公告并向当地人民报告,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 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依法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 对于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如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必须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旅游网站应当严格保证其发布的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和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来说,他们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同的要求来履行他们的职责。作为旅游经营者,他们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必须保证旅游者的安全和健康需求得到满足。如果他们获得了相关的质量标准等级认证,那么他们的设施和服务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如果没有获得认证,他们不能使用相关的质量等级称谓和标识。旅游经营者在进行商品或服务销售、购买时,不得进行贿赂或收受贿赂。对于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了解到的旅游者的个人信息,他们必须严格保密。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需要严格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和车厢内显眼位置明示相关信息。如果景区或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场地交给其他人经营,他们需要对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旅游经营者组织或接待出入境旅游时,若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等相关经营者实施了责任保险制度。

第六十五条:当旅游行程即将结束,旅游者决定解除合同之际,组团社将认真履行责任,在扣除必要的费用之后,将余款如数退还。这是对每一位旅游者的尊重和承诺。

第六十六条:在旅游过程中,若旅游者出现以下情形,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从事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组团社将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旅游者。若给旅行社带来损失,旅游者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在旅游行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双方可按照以下情形处理: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可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若解除合同,组团社将在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若合同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则退还。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将采取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双方分担。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将提供相应安置措施,相关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十八条:旅游行程中若解除合同,旅行社将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合理地点。若因旅行社或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返程费用将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将严格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若需经旅游者同意变更,旅行社将与相关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副本,支付相应费用。地接社将按合同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如旅行社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支付高额赔偿金。但如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造成自身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如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和救助义务,将对旅游者的损害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若因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组团社将承担责任,但可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追偿。若造成旅游者损害,旅游者可选择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索赔,也可向组团社索赔,组团社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但如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损害,应由公共交通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将协助旅游者索赔。

第七十二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或解决纠纷过程中,如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旅行社可安排特殊旅游行程并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如旅游者希望变更行程安排,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则退还。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可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各类旅游服务并收取代办费用。旅行社将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若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将承担赔偿责任。为旅游者提供行程设计、信息咨询等服务时,将保证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以及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八章 探秘旅游纠纷处理机制

旅游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如同市场的守护者,肩负着保障旅游市场公平、透明的重任。他们不仅依法履行职责,更时刻关注着市场的动态,及时向社会公布旅游监督检查的情况,确保每一位旅游者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当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出现纠纷时,指定的统一旅游投诉受理机构会迅速站出来,接过这把权益的接力棒。接到投诉后,他们会及时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始终确保投诉者的声音得到回应。

解决纠纷的途径多种多样,包括双方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这些途径为消费者提供了多元化的解决方式,让他们在面对纠纷时不再无所适从。

在法律责任方面,对于违反旅游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严厉惩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将受到罚款、责令改正等处罚;对于旅行社的违规行为,如虚假宣传、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等,也将面临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若违反法规,安排游客参与违法活动或项目,旅游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停业整顿,并处以二十万元以内的罚款。若情节严重,将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暂扣或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二条 对于未经许可从事导游或领队活动的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导游或领队私自承揽业务或向游客索取小费的行为,同样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若导游、领队及旅行社管理人员因违反法规被处罚,自处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从事相关工作。

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若涉及贿赂行为,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者,旅游主管部门将吊销其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一百零五条 对于不符合开放条件的景区接待游客的情况,景区主管部门将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满足条件,并处以二十万元以内的罚款。若景区在游客数量接近或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将受到责令改正及可能的停业整顿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 景区若有价格违法行为,如擅自提高门票或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将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旅游经营者若违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法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法规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其信息将被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零九条 对于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的违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分;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旅游景点的规则,其中旅游年票的使用规则包括:一人一票实名制,未使用前可转赠,激活绑定后仅限本人使用;大部分景区可不限次数使用,但个别景区有使用时间和次数的限制;年票自激活之日起365天内有效。

在景区旅游时,游客应注意文明观光,遵守社会公德,不乱扔垃圾,爱护景区的一草一木,不践踏草坪。要尊重当地习俗,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保护文物古迹,不吵闹喧哗。

在进行旅游景区规划时,应遵循思路创新性、前瞻性和指导性的原则。这些原则强调了景区概念性规划的理想蓝图性质,以及其在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之间的独特地位。概念性规划是对旅游宏观发展的蓝图描绘,它淡化了设计的表象,更注重规划和战略的纲领性文件,用以指导和协调旅游区的整体发展。这种规划方法,在北京绿维创景规划设计院得到专业实践,他们具备国家旅游规划设计甲级资质,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而深入的概念性规划服务。

关于旅游景区,游客在游览过程中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参观时要保持秩序,不可乱跑、乱碰景区物品;要注意环境卫生,不乱丢垃圾;参观结束后要有礼貌地向服务人员告别。这些规则旨在保障游客的安全和游览体验。

在旅游景区,为了更好地管理人流和保障游客安全,景区实施了预约制度。预约时间指的是游客购买门票的日期,主要是出于防疫措施的需要。景区也实施了分时段预约,旨在让游客错峰旅游,避免人群聚集。这也是响应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的防疫和安全有序开放的要求。

至于旅游的规则,除了上述的遵守景区规则外,还包括饮食文明、住宿文明和观光旅游文明等方面。在景区用餐时,游客应遵守餐厅秩序,不大声喧哗,不酗酒划拳,注意环境卫生,爱护餐厅设施。在住宿方面,游客应尊重宿舍管理规定,注意整洁,不私自挪用他人物品。在观光旅游时,游客应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秩序,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

至于旅游景区的基本条件,我国将其划分为五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AAA级景区是仅次于最高等级AAAAA级和AAAA级的景区。评定标准包括旅游交通、游览、旅游安全等多个方面。景区需要有良好的可进入性,交通设施完备,有与景观环境相协调的专用停车场或船舶码头等。游客中心的位置、规模、设施和功能也需要合理齐备。景区还需要有特色的引导标识和公众信息资料,导游员(讲解员)也需要持证上岗。

旅游景区需要具备良好的交通条件、完善的设施和服务、丰富的游览内容以及良好的管理和规划。只有这样,才能为游客提供安全、舒适、愉快的旅游体验。在充满魅力的旅游景点,导游员与讲解员担当着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拥有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其中大专以上的比例更是高达20%以上。他们的语言科学、准确、生动,服务质量达到了GB/T 15971-1995中的高标准。他们熟练而专业的解说词使游客获得丰富的旅游体验。在旅游过程中,他们的形象不仅代表着景区的品质,更是游客体验的一部分。在保障安全方面,这些工作人员严谨地执行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安全法规,设备完善且保持有效。在紧急情况下,他们建立起的救援机制与应急预案,展现出高超的应急处理能力。至于卫生环境,这里更是一片洁净。无论是设施还是环境,都给人一种清新舒适的感觉。对于垃圾处理,这里同样采取了合理的布局与及时清扫的策略。至于邮电服务、旅游购物、经营管理等方面,景区同样表现出卓越的服务质量与高效的管理水平。而在资源与环境保护方面,这里更是一片绿意盎然,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得到了很好的保护,给人以宁静祥和的氛围。这里不仅是旅游的好去处,更是展现文明与环保理念的窗口。在这里,每个游客都能感受到高质量的服务与浓厚的文化氛围,享受一个完美的旅程。9. 旅游景区吸引力要素概述

一个具有吸引力的旅游景区往往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a) 观赏游憩价值较高,为游客带来视觉与心灵的双重享受;

b) 融合历史、文化、科学的高价值,或其中一类价值具备省级意义,让游客在游玩的同时领略到深厚的文化底蕴;

c) 栖息着众多珍贵物种,或拥有奇特景观,甚至拥有省级资源实体,为游客呈现大自然的神奇魅力;

d) 资源实体体量庞大,类型丰富,疏密度良好,为游客提供丰富多样的旅游体验;

e) 资源实体保持完整,形态与结构基本维持原貌,让游客感受到最原汁原味的自然风光。

10. 旅游法规定下的景区开放条件解读

根据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景区开发需经历资源调研、产品策划和计划开发等阶段,为景区的顺利开放奠定坚实基础。

在规划设计、建设装修、项目导入的过程中,需要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以满足游客的游览需求。

进入运营实施、管理运作和品牌化开发阶段,景区作为服务型企业或事业单位,必须具备国家工商税务执照。不同类别的景区如水利景区、文物景区、森林景区、园林景区等,还需要满足国家专门的行业管理机关的相关条件。

景区的开放还需要具备较高的市场吸引力,包括周边省市知名度、美誉度、市场辐射力以及独特的特色主题。

11. 接待能力的标准

高质量的旅游景区年接待海内外旅游者应达到30万人次以上,以展现其强大的接待能力。

12. 游客满意度的重视

游客满意度是评价一个景区质量的重要标准。通过游客抽样调查,满意率较高的景区方能证明其服务质量上乘,为游客带来了愉快的旅行体验。

9. 旅游景区应具备的条件

为了确定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我们依据一系列的条件进行划分。这些条件包括:旅游资源的吸引力、市场吸引力、接待能力以及游客满意度。具体的评价得分参照《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景观质量评分细则》以及《游客意见评分细则》。经过评定合格的旅游景区,将根据其得分被划分为五个等级,并由相关机构统一公告。这五个等级从高到低为:AAA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各级旅游景区所获得的标牌和证书也有统一的规定。

10. 景区开放应满足的条件

根据旅游法规定,景区开放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这些条件涵盖了从初期的资源调研和产品策划,到后期的运营管理等多个阶段。景区作为一个服务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还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手续。不同类型的景区还需要满足其所属行业的特定要求。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景区才能合法开放并吸引游客前来游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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