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安旅游怎么投诉(西安旅游投诉电话)
西安旅游投诉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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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旅游业在陕西的蓬勃发展,陕西省旅游局为方便广大游客与市民,特设西安旅游投诉电话。此热线于2005年设立,历经数次修订与完善,旨在为游客提供一个安全、愉快的旅游环境。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障每一位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陕西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旅游条例。这些条例旨在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旅游者的权益
每一位旅游者都享有诸多权利。他们有权了解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等信息,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与服务,拒绝任何形式的强制交易。当旅游者的人身或财产遇到危险时,他们有权利请求救助。他们还有权获得合同约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相关文件,以及在遭受侵害时获得赔偿。
第三章 规划与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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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的旅游业发展注重规划,突出其丰富的历史文化和自然生态优势。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实现协调发展。各级积极推动旅游业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结合,优化旅游业的发展环境。
第四章 资源保护与开发
对于陕西丰富的旅游资源,进行合理开发与保护是至关重要的。通过科学的规划和管理,确保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章 经营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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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经营者在提供服务和产品时,必须遵守行业规定,确保为游客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他们也有责任向游客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健康、文明的旅游方式。
第六章 乡村旅游
陕西的乡村拥有独特的魅力,吸引无数游客。发展乡村旅游是陕西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优化乡村旅游资源,为游客提供独特的乡村体验。
第七章 旅游安全
保障游客的安全是旅游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各级、旅游部门和旅游经营者都在努力为游客提供一个安全的旅游环境。
第八章 监督管理
为了确保旅游市场的公平与公正,陕西省建立了完善的旅游监督管理体系。通过有效的监管,确保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相关旅游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保护游客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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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的附则部分包含了关于本条例的其它重要信息。
旅游者的责任与义务,以及旅游行业的规划与促进
作为旅游者,在享受美景的也肩负着一些责任与义务。应当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设施,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保护生态环境并文明旅游。在旅游过程中需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个人健康信息,不得损害当地居民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面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旅游限制措施,旅游者应当积极配合。出境旅游时,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游的游客也不可擅自分团或脱团。

当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可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如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或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
在旅游行业的规划与促进方面,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省旅游发展规划,并报省人民批准实施。各市、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省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对于跨区域的旅游资源,由省或市人民组织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还可以对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和重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编制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以及旅游资源保护作出专门规定。编制这些规划时,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衔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各级人民应及时公布这些规划。
还应组织对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修编规划内容。在促进旅游业发展方面,应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扶持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鼓励发展乡村旅游和工业旅游,以及依托民俗资源的民俗旅游。
应采取措施消除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推进跨区域的旅游合作与经营,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支持发展专业旅游经营机构,推动优势旅游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
县级以上应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旅游业特性的信贷产品和模式,激励和支持省内旅游企业积极申报上市,发行各类债券,直接从资本市场融资。保险机构也应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支持。
各级在制定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及建设用地需求。对于利用荒地、荒坡、荒滩等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将通过优先安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提供贴息贷款等措施给予大力支持。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办旅游企业。如需改变土地用途,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县级以上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重点旅游乡(镇)和旅游资源富集地区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网络、环保、绿化等,同时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设施建设。区域开发和市政设施的建设应兼顾景观效果、旅游功能及相关设施建设。
应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项目,建设完善的旅游交通设施,为游客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交通运输部门应将游客运输纳入公共交通系统,合理规划旅游交通线路和服务设施,同时加强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
省应制定并实施本省旅游形象推广战略,统筹组织推广本省旅游形象。各级和相关部门应按照要求做好旅游形象推广的相关工作,采用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推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旅游信息统计和发布系统,提供准确的市场信息服务,并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建设综合性的旅游信息服务平台,完善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实时更新。还应重视旅游人才的培训和评价,优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强旅游学科体系建设,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旅游资源的开发与应用,是一项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任务。在重点旅游镇、村的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中,我们必须深入挖掘并展示文化特色,统筹规划旅游功能,确保建筑规模与风格与周围的自然景观相得益彰。
对于自然资源和文物、宗教等人文资源的旅游利用,我们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地方开发旅游项目时,我们必须采取保护措施,避免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我们鼓励使用新能源、新材料,推动绿色环保企业的创建,开发生态旅游产品,让旅游更加贴近自然、贴近生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旅游景区内进行破坏生态环境、损害旅游资源的行为。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的转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应采取措施,推进旅游商品研发基地建设,鼓励开发具有观赏性、艺术性、文化性、实用性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培育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品牌。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依法制定旅游业地方标准,推进旅游设施建设和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
在经营与服务方面,旅行社必须依法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才能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活动。旅游经营者应按照取得的服务质量等级提供服务,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使用未取得的服务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进行广告宣传。旅行社可以参与采购和服务外包,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会议等服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一系列行为准则,包括不得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不得向旅游者提供虚假信息等。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建立和完善导游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合理确定导游的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奖金等。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约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在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规定,不得要求导游垫付任何费用或向导游收取任何款项。这是确保旅游服务质量的底线,也是对导游人员的基本尊重。
为了确保旅游合同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明确的旅游合同。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应当被广泛应用。如果旅行社想提供合同外的服务,必须得到旅游者的书面同意。
对于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必须在网站主页的显眼位置标明旅行社的许可证信息,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等。发布旅游信息的网站要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这是建立消费者信任的基础。
在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的过程中,不得指定购物场所或安排额外的付费项目。但在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有特殊需求的情况下,可以适当调整。旅游景区及其周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必须明码标价,不得使用欺骗性的手段诱导消费者交易。价格水平等方面也需要符合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
从事旅游客运经营必须具备相关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车辆应当按照约定的行程在指定区域内通行,不得受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限制或阻碍。旅游客运经营者需按照约定的旅游线路和标准提供优质服务,确保运输安全。选择租赁客运车辆、船舶时,旅行社需选择具备资质的企业和已购买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车主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服务质量。承载车辆和船舶需配备合格的安全设施,并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旅游者也要提高安全意识,遵守相关规定。
在景区开放方面,必须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配套服务设施、安全设施、环保措施等。景区主管部门要对开放条件进行审查,并听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景区接待旅游者数量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应制定流量控制方案并采取预约等方式进行控制。在高峰时段,景区要及时公告并采取疏导措施。
旅游景区要公开门票价格和服务项目,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对于特定群体如残疾人、老年人等要实行优惠或免费政策,并公示减免标准。投资的公共设施如博物馆等应逐步实行免费开放。
旅游景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引入专业管理公司进行运营,以提高服务质量。旅游经营者的经营信息和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得到保护,不得被非法获取、使用或披露。宾馆饭店的价格政策也要与一般工业企业相同,确保公平合理。
第五十一条揭晓了旅游业的神秘面纱,经营者需向相关行政部门递交旅游业务的统计资料和财务报表。这份沉甸甸的资料,行政部门会严格保密,确保信息的私密性。
第五十二条条文宛如导游手册,它为那些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划定了清晰的界限,必须守法经营,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每一项承诺。
现在,让我们翻开乡村旅游的新篇章。第五章中第五十三条强调,市、县(市、区)要突出特色,制定并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推动乡村旅游有序健康发展。这就像是给乡村旅游绘制了一幅宏伟蓝图。
第五十四条进一步细化了乡村旅游的发展策略。乡村的道路、停车场、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要完善,乡村旅游地的环境卫生也要得到改善。这不仅需要县(市、区)、乡(镇)的努力,还需要村委会的参与,共同营造美好的乡村旅游环境。
第五十五条则是对贫困地区旅游发展的特别关注。对于拥有丰富旅游资源的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和传统村落,会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推动这些地区的旅游业发展。
第五十六条提到了乡村旅游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携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制定了乡村旅游的规范标准和等级评定体系。目标是推动乡村旅游的规范化发展,发挥生态优势,突出乡村特色。
第五十七条强调乡村旅游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的重要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联手,提高乡村旅游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服务水平。
第五十八条对乡村居民从事乡村旅游经营活动的法规要求进行了明确。乡村居民需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相关许可证,并加强消防设施的配备。他们还需要核实登记游客的身份证件,确保旅游安全。
在第六章旅游安全中,第六十一条强调了在旅游安全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建立了旅游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机制,完善了应急管理体系。第六十二条和六十三条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他们制定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六十四条则对特殊旅游项目的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准以及作业人员的培训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六十五条 为了让您的旅行更加安全无忧,旅游经营者会预先向您说明和警示可能存在的危险事项,特别是对于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他们都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果您参加的是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活动,那么旅游经营者会明确告知您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所需具备的身体条件等相关要求。他们的用心良苦,都是为了确保您的旅行安全和愉快。
第六十六条 在旅游景区,为了让您的旅行更加顺畅,我们设置了明确的地域界限、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等标识。对于具有危险性的区域或项目,我们不仅会设立明显的提示和警示标识,还会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确保您的安全。
第六十七条 如果您计划在无道路通行的地方或旅游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地方,开展健身探险旅游活动,那么请务必注意,组织者会向您做出风险提示,并且您需要提前五日将活动的详细信息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这些信息包括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和应急方案等。特别是在涉及军事设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旅游景区的地方,您将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十八条 旅行社按照国家规定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同时也会提示您自愿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为您的旅行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为了让旅游市场更加规范有序,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如民族宗教、公安、交通运输等都会依法对旅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旅游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也会建立健全的旅游综合执法体制,完善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以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七十条 为了更好地处理旅游投诉,县级以上人民会指定或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您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或亲自来访进行投诉。一旦收到投诉,受理机构会及时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对于事实清楚能够当场处理的投诉,我们会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我们会在三日内告知处理情况。一般的投诉会在七天内处理完毕,复杂的投诉会在四十五日内解决。如果因特殊情况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处理完毕,我们会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旅行社、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以及其他旅游经营者和其经营活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我们有权进入旅游场所进行检查、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收集证据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需出示合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少于两人或未出示合法证件的检查。我们对在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会依法保密。
第七十二条 对于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其门票和内部收费项目实行定价或指导价。如果另行收费项目已经收回投资成本,价格部门会相应降低价格或取消收费。制定或提高门票价格时,价格部门会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提高门票价格时,会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价格部门也会依法查处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其相关条例,对个人罚款超过五千元,对单位罚款超过十万元的,应当告知当事方拥有申请听证的权力。这是对旅游法规的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若有人违反这些条例,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就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为了维护旅游市场的公平与公正,保障每一位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对于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法律对严重违法行为的严厉制裁,也是对社会公正的坚决维护。
如果当事方对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存在异议,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是为公民提供的合法维权途径,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章附则)本条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8年的《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关于西安市旅游局的投诉电话,值得注意的是,12301这一全国统一的文旅投诉电话可能并未在西安开通或已被撤销。当您需要投诉旅游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建议首先核实电话号码,确保投诉渠道的畅通。
若您需要投诉西安的旅游公司,请注意,信合卡目前不支持无折开卡,因此一定有存折。您可以去任意一家网点查询办理地点,如有问题可拨打10106262咨询。
对于西安旅游投诉热线,12318平台电话是全国文化旅游市场综合管理统一投诉电话。若您遇到培训机构隶属于文化旅游部门或其开展的业务培训问题,可以通过此电话进行投诉。建议大家在投诉时了解不同投诉平台的功能,避免公共资源的浪费。
至于西安旅游的具体投诉电话,901路公交车所属的公司为西安旅商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投诉电话为96716和87340446。
陕西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陕西省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和运营机构,其经营业务涵盖多个领域。如果您需要对其相关业务进行投诉或举报,可以通过相关渠道进行。
若您需要投诉西安的旅游服务,可以拨打城市管理局热线12342。
当您在旅游过程中遇到问题,需要及时投诉和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