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旅游消费者权益(侵犯旅游消费者权益怎么处理)
如何处理旅游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的问题?
旅游过程中遇到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如何妥善处理是一大难题。遇到类似问题,首先可以尝试向消费者权益投诉平台,如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如果你在同程旅行中遇到不愉快或者服务未达标的情况,这个平台将为你提供有效的解决途径。一旦投诉被受理,“12315”会迅速启动处理机制,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旅游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面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消费者权益争议,除了向“12315”投诉外,还可以选择向“12321”举报中心反映问题。对于一些公司频繁的骚扰电话和短信,除了使用手机和安全软件屏蔽外,还可以向运营商反映并请求屏蔽该号码段。如果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建议报警处理。平时应注意避免随意注册不明论坛和APP,以防个人信息泄露。
如何筑牢旅游消费者的权益防线?
经营者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负有众多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履行约定、接受消费者监督、确保商品和服务安全、提供详尽的商品信息、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出具购物凭证和服务单据、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等。经营者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对于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必须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并详细解释。经营者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格权,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也要负起信息安全的责任。
依法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在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工商局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负责处理消费者经济纠纷、监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消费维权工作等。工商局还承担了一系列其他职责,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查处假冒伪劣商品、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等。当消费者在旅游景点购买到假货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解决办法,如与摊主协商退货或降价。
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享
曾有一位游客在旅游景点购买了假的翡翠玉镯。面对这种情况,解决方法需视购买情况而定。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旅游景点的小摊位上很少有超过100块钱的玉镯,这个价格区间的玉镯更多被视为纪念品而非真实价值的体现。如果遇到类似问题,游客可以与摊主协商退货或寻求其他解决方案。
在旅行中,若被导游带领至购物店并购买了价格高昂的商品后发现是假货,这种情况屡见不鲜。遇到此类问题,首先应当寻求你报名的旅行社的帮助,如实反映情况并妥善保存购物凭证。在旅行社的协调下,大多数情况下都能实现退货。若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向当地旅游监管部门投诉。提交投诉时,务必携带购物凭证、旅游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将有助于你维权。旅游监管部门对此类问题高度重视,旅行社通常会迅速处理以避免罚款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若购物行为没有导游参与,消费者可拨打12315电话投诉,然后耐心等待处理结果。建议游客在旅游期间避免购买昂贵首饰等易假商品,可以选择购买纪念品或食品等。
关于旅游侵权责任,当旅游过程中出现纠纷时,责任划分如下:
1. 旅游经营者及辅助服务者若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需承担责任。
2. 若因旅游经营者的同一原因造成游客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需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3. 若旅游项目存在潜在危险而旅游经营者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导致游客遭受损害,旅游经营者需承担责任。
4. 若旅游经营者将业务转让给其他未经游客同意的旅行社,游客可要求解除旅游合同并追究旅游经营者的违约责任。
关于旅游消费者产权遭受侵害的根源及其治理,旅游产权指的是在开发旅游产品过程中所产生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经济和精神权利。旅游景区内的宣传资料、建筑式样及设施造型等均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面对侵犯旅游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处理方式如下:
1. 在宾馆受伤时,可拨打12315进行消费者维权投诉。
2. 根据受伤原因判断责任归属,若是酒店原因导致的受伤,酒店需承担全部费用;若是自身原因导致的受伤,则需自身承担主要责任,但酒店也可能需要承担部分费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商总局已起草了实施条例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如对此有修改意见,可通过法制或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
实施条例原文中明确了总则、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权益保护、各级人民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等内容。其中特别强调,以牟利为目的的购买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社会组织和大众传播媒介如消费者组织、行业组织等,应积极参与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社会监督。这些社会组织和媒体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的社会保护。
第五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应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共治格局,该格局融合了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以及消费者参与。
第二章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的消费场所、服务设施等必须满足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于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场所和设施,经营者应以显著方式设立安全使用说明和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若经营者提供高危险性的体育娱乐服务或大型游乐设施,必须具备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技术条件和设施,并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当消费者在经营者场所遭受危险或侵害时,经营者应提供救助。
第七条 若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且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告知消费者,同时采取相应措施如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生产或进口商品的经营者负责实施召回,并承担相关费用。其他相关经营者如销售者、修理者等应协助实施。
第八条 对于耐用商品及装饰装修、家电维修等服务,若在交付后的六个月内出现瑕疵争议,且经营者无法证明该瑕疵非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导致,应承担法律责任。耐用商品包括机动车、电脑、电视等科技含量较高、消费者可能缺乏全面认知的商品。
第九条 经营者以奖励或附赠等形式提供的免费商品或服务,也必须符合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对于有瑕疵但不影响使用的免费商品,经营者应在使用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第十条 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责任。对于无发票或其他凭证但有证据证明在经营者应承担责任的有效期内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 经营者承担的质量担保责任的有效期限自交付商品或服务之日起计算。对于需要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安装完成之日起算。经营者履行更换义务后,有效期限重新计算。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关于修理责任的有效期限。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对于某些特定商品如拆封后可能影响人身安全的商品、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以及有瑕疵或临近保质期的商品,需在消费者购买时明确标注并征得确认。未经消费者确认的,经营者必须接受七日无理由退货。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的货款。退回的商品应保持原有品质和功能,商标标识齐全,视为商品完好。
消费者因查验需求打开商品包装,或为了确认商品品质、功能进行合理调试,这是再正常不过的消费行为,不应影响商品的完好。对于经营者来说,对于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若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自然可以继续作为全新商品销售;若无法完全恢复,则应显著标注实际情况,透明化消费,让消费者明白选择。
经营者依法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承担起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不得对消费者的合法请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以下情形,将被视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无理侵犯:
1. 商品被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后,超过十五日未响应消费者退货要求;
2. 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超过规定期限十五日仍不履行相应义务;
3. 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收到退货要求或退回商品超过十五日未办理手续;
4. 未经消费者确认,擅自拒绝无理由退货,或以商品已拆封、查验影响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5. 对于预收款方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超过十五日未响应合理退款请求。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使用格式条款、店堂告示等,应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下列内容不得规定:
1. 免除经营者造成消费者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2. 免除因经营者原因造成的消费者财产损失责任;
3. 免除应负的退货、修理等责任;
4. 加重消费者责任,如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
5. 规定消费者承担合同风险;
6. 限制消费者合同权利或单方面赋予经营者合同解除权;
7. 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投诉、选择诉讼等权利;
8. 单方面规定经营者享有解释权。
经营者绝不能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也不得出现欺诈行为,如销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商品、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等。若经营者能证明自身行为并非欺骗消费者,则不属于欺诈行为。
第三章 经营者的信息透明与消费者的权益保障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全面、准确地向消费者展现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所有信息。依照法律规定和商业惯例,他们必须主动告知那些可能影响消费者决策的重要信息。这样的透明度让消费者的购物之旅更加安心,是建立信任的关键一步。
第十九条 经营者在显眼的位置,如经营场所、合同内容以及网络交易平台等,应以消费者易于识别的方式标明真实名称、标记和联系方式。无论是从事特许经营、租用他人柜台还是通过电视方式提供商品服务的经营者,都需要以清晰的方式标明其身份。这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更是对消费者负责的表现。
第二十条 明码标价是经营者的基本义务。标价必须清晰明了,内容真实明确,标识醒目。除了与消费者的特殊约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商品或服务,更不能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这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交易更加公平。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收费清单。对于不能即时提供的凭证,经营者需按照与消费者的协商时间、地点送交,并承担相关费用。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循合法、必要、正当的原则。他们需要明确告知收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消费者的同意。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的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在发生信息泄露时,经营者应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通知消费者。这是对消费者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 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的通讯设备或电子信息空间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即使消费者同意接收此类信息,经营者也不能要求消费者承担费用。这是对消费者安宁权的尊重和保护。
第二十五条跨长途客运业的经营者,包括驾驶汽车、火车、飞机和轮船等交通工具的,都要按照购票时的约定或客票上标明的时间、地点、班次和规定的线路来运送乘客,绝不能擅自降低服务标准。若因自身原因造成延迟运送或取消,经营者需积极协助乘客做好改签、退票等事宜,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改签、退票条件。产生的费用变化应由经营者承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延误或取消,经营者需及时告知乘客,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平台的运营者需承担起承运人的责任,遵循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提供服务。他们需确保服务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线上线下提供的车辆和驾驶员信息必须一致。他们还要公开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违规收费,并遵守服务质量承诺。他们还需为消费者提供投诉渠道,在服务时提供驾驶员的详细信息和服务评价,并开具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七条金融服务经营者需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各项权益,包括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他们不得在营销过程中进行任何形式的强制易,不得违反规定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拒绝消费者的合理服务需求或存在其他歧视性行为。他们还需建立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确保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第二十八条从事商品房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明确商品房的详细信息,包括地址、建筑结构、面积、装饰标准等。他们还需履行国家规定的房屋维修义务,确保交付的商品房符合合同约定。任何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如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环境严重污染、配套设施不符承诺等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二十九条住宅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装修的项目、材料、施工方案、价格等内容。他们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规范施工,确保装修质量。若因经营者原因需要返工或重作,经营者应承担责任。使用的装修材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第三十条快递服务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需与消费者约定快件的送达时间和地点,验视快件并记录其状况。对于合同中的免责和损失赔偿条款,应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在快递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如延误、丢失、损毁等,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第三十一条餐饮行业的经营者需事先向消费者明示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和数量,不得设置不公平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若未明示并告知消费者,不得收取额外费用。为消费者提供透明、公平的餐饮消费体验。从事物业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与业主委员会或房屋所有人签订的详细物业服务合同,严格依照约定提供专业、全面的服务,并依法收取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这份合同必须详尽规定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费用、双方权益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核心要素。
这些经营者不得擅自更改合同内容,更不能因为部分业主的欠费问题而中断对其他业主的服务。生活美容服务经营者则必须使用符合国家安全和卫生标准的材料和用品,全面、真实地告知消费者美容的适应症、禁忌症和注意事项,并取得消费者的明确同意。如果因为经营者的原因,美容效果未达到预期,经营者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或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对于从事机动车、家电、数码产品等维修的经营者,他们必须在经营场所、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开重要的消费信息,如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零部件情况等,并严格按照国家服务规范和程序进行维修。任何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零部件或未提供维修凭证等行为,都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从事培训服务的经营者应如实告知消费者培训详情,并签订培训服务协议。任何违反约定提高收费、预收费超标、调整培训时间和内容等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一旦有这些行为,经营者必须退还全部或部分培训费用。
中介服务的经营者必须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在与被特许人签订合必须明确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并在特许经营体系内建立售后服务机制。
对于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如果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经营者必须做到。经营者应妥善保存合同及履行资料,方便消费者查询。若经营者决定停业、迁移等,应提前告知消费者,并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式计算退款。消费者在未承兑任何商品和服务的情况下,可以全额退款。
第三十九条 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管理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环节。对于采用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特别是发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获取支付业务许可。他们还需设立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并严格遵守客户备付金存管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方面,经营者需明确卡券细节,包括发行人信息、卡券面额、使用期限及范围等,并为预收资金提供担保。经营者还需要以清晰透明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兑付风险和担保措施。
第四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需确保消费者信息安全与交易保障。平台提供者需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如交易规则、安全保障、不良信息处理及信用评价等,并在其网站上持续展示。利用技术手段如电子签名、数据备份等,确保消费者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平台经营者还需对平台内的商品和服务信息进行监控,对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行政部门一旦发现违法行为,要求网络交易平台采取措施的,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网络交易平台还应建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制度或先行赔付制度,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四十一条 对于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他们需要建立场内经营管理制度,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相关资质,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入场经营者的信息。对于开展保健品、医疗器械等体验式销售活动的场地提供者,也需要核查经营者的真实信息并公示。
第四章则着重于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各级人民需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并加强协同配合处理消费者投诉和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在制定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决策时,应公开征求意见,并告知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意见采纳情况。还应建立经营者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并进行信用惩戒。
第五章则关注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消费者协会是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组织,应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经费。消费者协会应积极参与消费争议的解决,推动消费环境的优化,并建设全国统一的消费者维权网络信息平台,为消费者提供在线维权渠道。
第四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不仅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还依照本条例承担着多项公益性职责。他们积极组织各类活动,如比较试验、消费调查、消费体察等,发布结果、投诉案件情况,并警示消费者,反映商品服务状况和消费者意见,实施社会监督,引导规范经营和消费教育。他们接受委托,组织消费者参与听证会,发表独立意见,为消费者权益发声。对于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协会有权要求经营者配合调查,提供资料,并可约谈经营者。遇到重大事项,他们会组织多方参与的协调会,推动问题解决。他们还有权向行业组织或经营者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并对不予答复的情况进行公开披露。
第四十八条 当消费者协会发现商品可能存在缺陷时,他们会立即将信息书面报告给相关行政部门。这些行政部门会迅速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第四十九条 行业组织如行业协会、商会等,应引导其成员诚信守法经营,加强自律。在制定行业规则和相关标准时,应充分考虑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求。
第五十条 大众传媒应积极报道,普及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法律、标准、商品、服务和维权知识。他们应广泛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同时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章 消费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应建立方便快捷的投诉处理机制,通过协商和解等方式解决消费争议。对于因商品缺陷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以及网络购物、展销会购物等引发的消费纠纷,收到消费者诉求的经营者必须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或拒绝。
第五十二条 当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时,他们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其他消费者组织寻求调解。这些组织会及时处理,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搭建沟通的桥梁。
第五十三条 各行政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处理消费者投诉。他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他们会告知原因并提供其他解决途径。
第五十四条 行政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后,会根据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督促和解或委托其他组织调解。调解过程如需要鉴定或检测,时间不计入六十日的调解期限。
第五十五条 若商品或服务质量存在争议,可进行鉴定或检测,交由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这些机构会客观、公正地出具意见或报告,无法鉴定或检测的情况会说明理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若经营者违反了一系列条例规定,包括本条例第六、七、十四、十六、十七、二十二(一)、二十三、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一、三十四(二)、三十五、三十六、三十八、三十九条,他们将面临严厉的处罚。有关行政部门将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这些规定旨在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
第五十八条进一步指出,如果经营者出现以下行为: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未显著提醒消费者重要信息、未主动告知可能影响消费者购买选择的重要信息、未按规定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未出具购货凭证等,他们将面临法律的制裁。相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可能会受到警告、十万元以下罚款,甚至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针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他们未按行政部门要求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也将受到警告和五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第六十条涉及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和柜台、场地的出租者。如果他们未核验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或者不能向查询场内经营者、承租者情况的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他们将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的处罚,并可能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
第六十一条规定了鉴定、检测机构的责任。如果他们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鉴定、检测申请,或不实出具鉴定、检测报告,将面临警告和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强调了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严重性。如果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明确了经营者的权利,如果他们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四条指出,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玩忽职守或包庇经营者,他们将面临单位或上级机关的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中,涉及到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接受农业生产技术的相关问题,需要特别关注和保护。
以上内容在保持原法规的严肃性和严谨性的基础上,以更加生动、流畅的语言进行了表述,增强了文本的可读性和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