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总体规划招标公告(旅游总体规划招标公告文件)

旅游攻略 2025-11-06 10:09www.1681989.cn西双版纳旅游攻略

旅游总体规划招标启事

尊敬的各方参与者,我们即将启动一系列涉及国有资金或外国贷款项目的招标活动。这些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涉及领域广泛,如水利、交通、公路、市政、园林等。与项目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也将纳入其中。特别是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人民币,以及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均在此范围内。工业用地、商业用地、旅游用地等经营性用地的招标、拍卖和挂牌活动也将同步展开。国有产权交易、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道路经营权等也将进行招标。对于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我们同样将进行招标活动。

旅游总体规划招标公告(旅游总体规划招标公告文件)

旅游规划的蓝图获批

近年来,我们的通过“乡村振兴计划”推动乡村旅游的发展,这是国家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一环。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农村面临空心化的问题,许多农民涌向城市,农村开始失去活力。从长远来看,工业和农业的协调发展是国家发展的基石。作为农民的后代,我深切感受到对农村生活的眷恋,并希望有一天能回到那片熟悉的土地。

乡村,中国传统文化的根源,蕴藏着广袤的青山绿水、未被污染的环境和延续几千年的农耕文明。发展乡村旅游的关键在于发掘这些传统文化和自然景观。乡村的未来应围绕生态农业和保护环境来展开,同时注重宜居性,促进乡村旅游的发展。乡村的道路建设至关重要,我们的已经在这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就。乡村原有历史人文景观的保护同样不容忽视,应当进行保护性的修复。

乡村的振兴需要农产品销得出、人进得来。为了吸引更多外来游客,乡村应展示其独特的魅力,如蓝天白云、田园风光、绿色食品、宗族人文关系以及民俗传统文化。安徽凤阳小岗村的成功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借鉴的模板。每个地方的乡村都有其独特之处,发展乡村旅游需要当地和农民的共同努力和探索。

让我们共同期待每一个乡村的繁荣与安康,期待农民安居乐业的美好未来!

旅游总体规划招标文件下载指南

四、老挝

自1968年至1978年,中国为老挝解放区印制了七种面值的,这些如同历史的见证,流淌着时代的记忆。这些的面值包括1、10、20、50、100、200、500基普,其中50基普还有两种版本,共计八种券种,数量超过四十万张。

五、柬埔寨

柬埔寨民族团结于1974年向中国发出请求,希望为其印制新的货币。中国回应了这一请求,印制的七种面值柬埔寨新货币一直沿用至今,面值包括0.1、0.5、1、5、10、50、100瑞尔。

六、古巴

中国受古巴共和国国家银行委托,分别于1990和1992年两次为其代印。这些的面值包括5、10、20、50比索四种。虽然古巴图案变化不大,但可以通过年份来识别中国代印的。目前在市场上流通的数量不多,但仍有其价值。

七、几内亚

从1971年开始,中国为几内亚共和国中央银行代印,一直到1985年,共代印了八个面值的,包括1、2、5、10、25、50、100、500西里。这些采用雕版印刷,大票幅,质感和冲击力都非常强。

八、泰国

近年来,泰国财政部发布了新版的招标公告,中国的沈阳造币有限公司成功中标2泰铢项目。次年,4500万枚总面值达9000万泰铢的从沈阳运往泰国。这是泰国新国王的肖像首次印上泰国流通,也是中泰友谊的见证。

九、蒙古

中国为蒙古主要代铸。蒙古国的早期主要由苏联代印,后来则主要由欧洲代印。但中国为蒙古代印了1991年发行的蒙古国库券,面值包括50、100、200、500图格。

十、尼泊尔

2015年,中国为尼泊尔代印了2.1亿张面值100尼泊尔卢比的新版。这是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在尼泊尔市场首次以投标方式获得国际印钞商业订单的标志。从最初的合作到全程国产化输入,再到设计、工艺、技术、材料全部采用中钞标准,尼泊尔订单实现了“三级跳”,成为中国印钞造币行业转型升级的标志性成果。在此期间,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还成功中标多个国家的货币生产项目,实现了全产业链输出。

风景名胜区规划招标与风景名胜区条例: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我们制定了此条例。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国家对其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设立风景名胜区应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交叉。已经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交叉的,其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相协调。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风景与人文景观,是自然与人类历史进程的生动写照,它们描绘了自然界的重要变迁和人类的辉煌发展。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自然和文化财富,对于那些具有国家代表性的景观,我们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对于具有区域代表性的景观,我们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在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提交详尽的资料,包括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情况、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及核心区域、风景名胜区的性质与保护目标、游览条件以及与区域内土地、森林、房屋等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协商结果。

想要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提出申请,经由国务院建设、环保、林业、文物等部门联合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最终报请国务院批准公布。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设立,则由县级人民提出申请,经过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论证,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公布。

在风景名胜区内,土地、森林、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在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过程中,需要与这些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如果因为设立风景名胜区给他们造成了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接下来,我们进入到规划阶段。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的编制,需要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需要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来编制,确定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审批程序各有不同,但无论哪一级别的规划,都需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必要时进行听证。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需要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查阅。规划一经批准,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管理,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各类建设活动。如果确需修改规划,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部门在修改规划过程中,如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在总体规划期限届满前2年,还需要对规划进行评估,决定是否需要重新编制。

让我们共同努力,保护好这些自然与文化的瑰宝,让后人也能欣赏到大自然的壮丽与人类的智慧。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的景观和自然环境,承载着自然与人文的宝贵遗产,我们必须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随意破坏或改变。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风景名胜资源的永续利用。我们也呼吁景区内的居民和游客共同参与到保护工作中来,共同守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植被以及各项设施。

第二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对重要景观展开全面调查与鉴定,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确保每一处景观都能得到妥善的照料。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我们严厉禁止以下活动: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采矿、开荒等行为;修建可能引发危险的设施;在景物或设施上刻划、涂污;以及乱扔垃圾。

第二十七条 我们坚决反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与规划不符的开发区,以及在核心区域建设不符合规定的建筑物。已经存在的建筑,我们将按照规划逐步进行迁出。

第二十八条 对于风景名胜区内非禁止范围的建设活动,必须经过管理机构的审核,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大型建设工程,如缆车、索道项目,其选址方案需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特定活动,如设置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等,必须经过管理机构的审核,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这些活动必须与自然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景观。

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环境、妨碍游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环境和自然资源。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了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进行动态监测。各级管理机构需定期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资源保护情况,共同守护这片宝贵的自然与文化财富。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弘扬传统文化,开展有益的游览和文化活动,普及知识和历史。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构应根据规划合理利用资源,改善交通和服务设施,为游客提供更好的游览体验。应当在景区内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标牌,保障游客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涉及宗教活动场所和其他特殊资源的管理,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状况进行严格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三十六条 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保障游客安全。禁止超过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活动。负责出售门票的机构应依法确定门票价格。

第四章 保护措施与行动指南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的独特景观和自然环境是我们珍贵的遗产,承载着大自然的鬼斧神工和人类历史的印记。我们必须秉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严格保护这些宝贵的资源,绝不容许任何破坏或随意改变。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管理机构已经建立了健全的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我们也呼吁广大居民和游客共同参与到保护工作中来,共同呵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植被以及各项设施的安全与健康。

第二十五条 为了确保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有序进行,管理机构对重要景观进行了全面的调查与鉴定工作。他们制定了详细的保护措施和计划,确保每一处景观都能得到妥善的照料和保护。这些措施旨在维护风景名胜区的生态平衡和景观特色。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展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禁令。禁止一切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行为和活动;禁止修建可能引发危险的设施;严禁在景物或设施上乱涂乱画;同时坚决制止乱扔垃圾的不文明行为的发生等 。这些都是为了保护风景名胜区的独特魅力和生态平衡免受破坏的重要措施 。 让我们共同遵守这些规定 ,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贡献自己的力量 。

第二十七条 我们坚决反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与规划不符的开发区以及在核心区域建设不符合规定的建筑物 。 对于已经存在的建筑物 ,我们将按照规划逐步进行迁出或改造工作 。这是为了保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风貌和历史文化遗产不受干扰 。 这一系列行动都体现了我们对自然与文化的敬畏之心和责任担当 。 接下来我们再继续聊聊其他的保护规定! 第三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积极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 ,组织开展各类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 ,让游客在欣赏美景的同时了解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从而丰富游客的文化生活 。 此外他们还充分利用自身独特的资源优势开展多项特色活动满足游客多元化需求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社会效益等等这些都彰显了管理机构在保护资源和推动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当然啦除了这些还有很多其他的保护措施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构根据规划合理开发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和服务设施提升游客的游览体验满意度和舒适度等等他们还会在景区内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警示标牌以保障游客的安全游玩让他们能够更好地享受自然之美与历史之韵感受到更多的旅游乐趣和精神收获! 关于这一点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亮点非常值得我们关注和赞扬! 接下来的内容也是围绕着风景区的保护和利用展开的!总之在这一章节中我们看到了管理机构对于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的重视以及他们为游客提供的优质服务体验 !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们还会看到更多关于风景区管理和保护的精彩内容让我们拭目以待吧!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们将继续探讨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和利用等相关话题包括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自然资源保护以及门票收入的管理和使用等等让我们共同关注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和自然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吧!标题:风景名胜区法律责任详规

第一章 引章

随着自然的鬼斧神工与人类的智慧结晶交相辉映,风景名胜区成为了我们共同的瑰宝。为了守护这片绿意盎然之地,我们特制定此法。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初探

走进风景名胜区的你,若是破坏了那里的美景与和谐,那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守护自然与景观

想要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开矿?对不起,那将会受到严格的监管。一旦被发现破坏景观和植被的行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将会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若情节严重,还会处以高额罚款。

第四章 建设的红线

在风景名胜区内未经审核擅自建设?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个人可能面临数万元的罚款,而单位面临的罚款则更高。想建设前务必先审核!

第五章 行为规范与处罚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项目?那得先经过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核准。其他如开荒、修坟立碑等行为也要遵守规定。若违反规定,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刻划、涂污景物等行为也会受到处罚。严重者还可能触犯法律。

第六章 监管之责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地方及其相关主管部门以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都要履行监管职责。若存在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确保风景名胜区的每一寸土地都得到妥善保护。

第七章 民事责任不容忽视

违反条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的行为?你得赔偿!民事责任不容忽视。若已受到其他法律处罚的行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重复处罚。但民事责任仍需承担。

第五章:执法与监管

根据本条例,对于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将责令限期拆除。相关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活动,并自行拆除。对于无视此决定继续建设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进行制止。若相关单位或个人对拆除决定存在异议,可在接到通知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既不起诉也不自行拆除,则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七章:附则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1985年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旅游项目规划之旅:从构思到实现

在开启任何旅游项目开发之前,规划是首要的步骤。旅游总体规划是旅游发展规划的战略目标和宏观布局的具体体现,需与旅游发展规划紧密相连,确保目标的达成。对于被列为重点的旅游区,更应优先规划开发,保持与旅游发展规划的高度一致性。

进入调查评价阶段,我们需要收集一手资料,并对二手资料进行补充和修正。这一阶段重点在于对旅游地的基本情况和开发条件进行全面的评价,提出专业意见。旅游资源、环境条件的调查是此阶段的核心任务。特别是环境调查,涉及自然与社会经济两方面。旅游区的开发可能性评价是整个规划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其结果将作为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

编制规划大纲阶段则主要解决旅游区的战略问题。包括旅游区的性质、类型、特色、目标市场、开发方向等核心议题。这一阶段的任务是分析与论证。经过评议、批准后的规划大纲是总体规划的基石。随后进入总体规划阶段,内容详实且涉及面广。根据旅游区的类型、等级、范围等实际情况,规划内容各有侧重。

论证决策阶段需要多方参与,包括、主管部门、专家等。经过实地考察和综合评议,对总体规划方案进行修改和补充。规划内容经过相应的人民审批后,需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最后进入管理实施阶段,经过批准后的总体规划必须严格管理和实施,确保旅游区的建设和发展顺利进行,同时保护旅游资源。这是旅游区管理机构长期的任务,需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规划的步骤、计划和措施。

旅游项目招标新探:规则与秩序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新的规定。

从事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此规定。该规定对道路客运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以及旅游客运。每一类别都有明确的定义和运营要求,确保各类客运方式在有序的市场环境中进行。

道路客运与客运站的经营者们,肩负着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的重任。国家为了提升行业水平,实施了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的经营模式,坚决禁止挂靠经营。交通运输部是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的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则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相关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则交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

关于经营许可,客运班线根据经营区域和线路长度分为四类,从地区所在地到地区所在地或是超过800公里的客运班线为一类,其他的按照距离和区域递减划分为二类、三类、四类。对于那些在县城与地区所在地之间运行的班线,根据起讫客运站的所在地确定其所属的行政区域。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除了拥有适应经营业务的、经过检测合格的客车,对驾驶人员也有严格的要求,必须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申请者还需要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需要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对于客运站的经营申请,要求客运站必须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和站级验收,拥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同时必须符合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设施。申请者还需要提交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才能为旅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服务。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进行严格的审核。通过审核后,他们会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的各项事项,如经营主体、班车类别等。这样的决策过程确保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许可决定作出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相应的许可证明。对于跨省客运班线,相关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还需要进行额外的沟通和协调,以确保班线的顺利运营。

如果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对于毗邻市、毗邻县之间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基于协商一致的意见作出许可决定。而当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存在分歧时,最终的决定将由交通运输部作出。

被许可的经营者需要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车辆投入承诺,一旦车辆符合许可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相应的客运标志牌。

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如需增加客运班线,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对于中外合资、合作及外商独资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需要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时,也需要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申请或报备。客运班线经营和包车客运许可则倾向于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并签订经营服务协议。

在整个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而当客运经营者或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终止经营时,他们必须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

这一系列的流程和规范确保了道路客运经营的秩序和安全性,为旅客提供了更加可靠、便捷的出行服务。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顺利获取全套经营许可证件后,若未能在合理的180天内启动运营,或者运营后无理由连续停运超过半年,将被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对于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需遵循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而定。

若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需要暂停或终止业务,应提前一个月向原许可机关提交申请。当经营期限到期并希望继续经营时,应在到期前两个月内提出延续申请。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者,将优先考虑其延续经营的请求。具体条件包括符合经营规定、无责任事故、无恶劣服务质量事件、无严重违法行为和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等。

进入客运经营管理章节,客运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事项进行经营活动,严禁转让或出租经营许可证件。对于道路客运企业的子公司,若其全资或绝对控股(即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实际资产51%以上)并满足车辆数量要求,可依照母公司的许可进行客运经营活动。

客运班线作为国家的公共资源,经营者一旦获得许可,需向公众提供不间断的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转让。客运班车需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和站点运行,并在指定的途经站点接纳旅客。在农村客运班线上,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如区域经营、循环运行等。

对于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实行实名制管理,包括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均需实施。购票时,需提供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客票上记录身份信息。旅客遗失客票的,核实身份后应免费补办。

客运经营者必须遵守规定,不得强迫旅客乘车、甩客、敲诈或擅自更换车辆。对于超载运行,只允许在载客人数满员的情况下再搭乘不超过核定人数10%的免票儿童。客运车辆不得违规载货。

第四十四条 鼓励客运企业采用配备下置行李舱的客车服务于道路客运。对于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行李舱容积不足的车辆,可在车厢内设立专门的行李堆放区,但该区域必须与乘客区严格隔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任何情况下,严禁行李堆放区搭载乘客。

第四十五条 客运企业应积极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为旅客提供更为安心的出行保障。

第四十六条 客运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确保驾驶人员的休息和行车安全。驾驶人员应遵守道路运输法规和操作规程,安全驾驶,为乘客提供文明服务。

第四十七条 客运企业应制定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预案应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遇到突发公共事件,客运企业应服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或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四十八条 客运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保持良好的企业管理和运营秩序。

第四十九条 乘客应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文明出行。禁止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上车。对于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班线和客运站,乘客应出示有效客票和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客运站经营者应对票、人、证进行一致性核对并记录。对于信息不符或拒绝提供身份证件原件的乘客,不得允许其乘车。

第五十条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班线和客运站应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系统、设施设备管理,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客运班线和客运站经营者对实名制管理中所采集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应依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并至少保存1年。其中,涉及视频图像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天。这些信息应当保密。

第五十二条 针对客流高峰、恶劣天气、设备故障、重大安保活动等特殊情况,客运班线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应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以应对实名制管理的特点。

第五十三条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对于客运班车,驾驶人员还应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第五十四条 在特定情况下,如原有班次满载、车辆故障或正式班车标志牌制作或丢失,客运车辆可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行。

第五十五条 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应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属于加班或顶班的车辆,还应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对于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丢失的情况,还应持有该班线的经营许可证明或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第五十六条 客运包车应凭借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包车合同。严禁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也不得招揽合同外乘客。除非执行紧急包车任务,否则包车线路的一端应在车籍所在地。省际、市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地区,县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县。非定线旅游客车可持旅游客票或旅游合同代替包车票或包车合同。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或陈述情况。对于客运车辆的超载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一旦发现,将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乘客的安全转移。

如果客运经营者在许可范围之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依法记录在案,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颁发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对于违反规定的客运经营者,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登记保存其违法证据。如果经营者拒不履行处罚决定,其记录将成为车辆年度审验和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参考。

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如果客运车辆没有《道路运输证》且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并出具相应的凭证。暂扣期间,车辆应得到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违法当事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处理,否则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在法律责任方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使用无效许可证件从事经营、超越许可事项经营等行为,都将受到严厉处罚。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经营者,也将面临罚款。对于那些未按规定投保或未按最低限额投保的客运经营者,管理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投保,否则将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于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经营的客运经营者,以及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客运经营者,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对于不按规定使用专用票证的客运经营者及相关服务经营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八十五条:对于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若未能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仍提供服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责令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将面临1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被处以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被责令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客运站经营业务,甚至可能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第八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如有下列违规行为,将受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责令改正,并可能被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可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经营范围:

1. 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站点停靠或未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

2.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未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

3.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包车客运标志牌经营,或未按照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或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或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或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

4.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

5. 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6.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

第八十七条:对于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若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八十八条:对于客运站经营者,如有下列行为,将受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责令改正,并可能被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1. 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2. 允许超载车辆出站;

3. 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

4. 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十条: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参与或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及客运站经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等。

7. 梦幻旅游区建设招标启事

亲爱的朋友们,现在有一场激动人心的旅游建设项目招标活动正在进行,让我们共同走进这个梦幻之旅!你是否热衷于旅游事业,渴望打造无与伦比的旅游体验?那就不要犹豫,加入我们吧!

参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令),我们对本次招标活动的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营造一个充满活力、安全有序的旅游环境,我们制定了本规定。无论你是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还是客运站经营,都需要遵守这些规定。我们的目标是为旅客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和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经营许可

我们明白,每一辆客车、每一条线路都有其独特的魅力。我们将班车客运线路划分为四种类型,包括一类客运班线至四类客运班线。包车客运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等。每一类型的客运都有其特定的经营范围和技术要求。对于旅游客运,我们将其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以满足不同旅客的需求。

申请参与我们的道路客运经营,你需要具备一系列条件。你的客车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技术性能优秀,外观美观。对于高速公路客运或长途客运车辆,技术等级更要达到一定的标准。这些要求都是为了确保旅客的安全和舒适。

我们的招标活动是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过程。我们欢迎所有有志之士加入我们的行列,共同打造梦幻旅游区。让我们携手共进,为旅客提供优质的旅游体验,推动旅游业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让我们一起见证旅游业的繁荣与进步!

现在,是时候行动了!如果你符合我们的要求,如果你热爱旅游事业,那就赶快参与我们的招标活动吧!让我们一起创造更多的美好回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以及运营线路超过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需满足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的中级以上要求。这是对其车辆类型等级的具体规定。

对于从事各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对其拥有的营运客车数量和客位数量有着明确的规定。如一类客运班线需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数量及客位也有相应要求。对于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同样有详细的规定。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岁,三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并且需要通过相关的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的考试,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企业还需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申请时需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五条:已获得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在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了提交常规材料外,还需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展示企业实力的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他们还需提供拟投入车辆的详细承诺书,包括车辆的数量、类型、技术等级等。如果车辆已购置或现有,应提供详细的车辆技术证明。申请还需提交驾驶人员的资格证书、公安部门出具的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证明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等。

第十六条:对于想要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企业,需要填写《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并提交一系列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包括客运站的竣工验收证明、站级验收证明、专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等。还需要提供业务操作流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详细文本。

第十七条:为了让公众了解客运市场的动态,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定期公布客运运力投放、线路布局、客流流向和流量等信息。在审查客运申请时,机构会充分考虑市场需求、普遍服务和群众便利等因素。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时,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机构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许可决定,并出具相应的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如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等。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则会出具不予许可的决定书。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之间需要进行协商。如果各方意见不统一,最终将由交通运输部进行决定。被许可人在获得许可后,还需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按承诺的时间落实车辆投入。

第二十三条:对于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若需增加客运班线,必须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申请。这是对已有经营许可的进一步扩展,也是对运营能力的挑战。

第二十四条:申请道路运输经营的程序是严格的,必须遵循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原则。若下级机构已发放许可证,上级机构需按相关规定进行换发。这一点体现出了管理的层级性和系统性。

第二十五条:对于涉及外资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除了遵守一般规定外,还必须遵循《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和外资管理的特殊性。

第二十六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都需要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或申请经营许可。这是对经营者组织结构的规范,也是对运输市场秩序的维护。

第二十七条:对于同一客运班线有多个申请者的情况,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选择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来决定经营许可。跨省客运班线也可以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这是一种公平、公正的选拔方式,确保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第二十八条:在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不合理的原因拒绝或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这是对市场秩序的维护,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如需变更许可事项或终止经营,必须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遵循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对于连续停运超过一定时间的经营者,将视为自动终止经营。这是确保运输市场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的重要措施。

第三十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的,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这为班线经营者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时间框架和预期。

第三十一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如需暂停或终止班线经营,必须提前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时,将予以优先许可。这是对经营者责任和义务的明确,也是对市场竞争的引导。

第三章关于客运车辆管理:客运经营者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为客运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检测的结果将决定车辆的技术等级,这对于保障乘客的安全和运输效率至关重要。在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道路运输行业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使用符合规定的设施和设备对客运车辆进行全面检测。他们不仅要按照相关技术检测标准对车辆进行细致的检测,还要如实出具检测报告并建立车辆检测档案,为道路安全保驾护航。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则定期进行客运车辆的审验,每年对车辆进行一次全面的技术检查。审验内容包括车辆的违章记录、技术档案、结构变动、行车记录仪的使用以及客运车辆的保险情况。只有符合审验要求的车辆才能在《道路运输证》上得到注明,而不达标的车辆则会被要求限期整改或办理变更手续。

我们鼓励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以确保行李与乘客的安全隔离。对于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行李舱容积不足的车辆,我们规定可在车厢内设立专门的行李堆放区,但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坚决禁止在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营运客车的类型等级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进行实施。我们严格禁止使用报废的、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在客运经营管理方面,客运经营者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都需要建立完整的技术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这些档案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修记录、技术等级评定等重要信息,不得随意更改。当客运车辆办理过户时,技术档案需要完整移交。对于达到报废标准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我们必须严格管理,不得让其继续从事客运经营。

客运经营者必须按照许可的事项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出租经营许可证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可以按照母公司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班线客运经营者必须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转让班线运输。对于农村客运班线,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运营。

客运经营者必须遵守规定,不得强迫旅客乘车、甩客、敲诈旅客或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活动。对于超载运行和违规载货的行为,我们必须坚决制止。客运经营者也要遵守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或乱收费。为了增加透明度和便利性,客运车辆还应喷印企业信息并在车厢内公示监督电话和票价等信息。

我们的目标是确保道路客运安全、高效、规范,为公众提供优质的客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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